本报讯 (记者 王 洪 丁 俐 通讯员 尹 昕 周静雯)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变化多端,许多人被蛊惑向不法人员提供手机卡、银行卡,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近日,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刘某通过网络加入多个“对公账户交易群”,从中了解到倒卖对公账户可以获利,遂开始买卖对公账户。刘某以21.7万元的价格收购20余套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后在明知他人可能将这些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加价售卖给他人。经查明,刘某出售的对公账户属于实施诈骗的一级账户,有6起诈骗案中的诈骗资金直接汇入这些账户中,支付结算金额达82.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