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官,这次的教训让我知道了,只有合法合规经营才能让公司走得更远。”近日,在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的一场检察宣告,被不起诉人廖某在现场说到。
9月上旬的一天,湖北省恩施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办案人员驱车200多公里赶至重庆市开州区进行一场特殊的不起诉“上门”宣告。
原来,被不起诉人廖某系恩施市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因为一场车祸致二级残疾后,公司的日常经营直接受到影响。2019年,为了对外融资,廖某通过刘某联系周某融资,并通过刘某向周某转发了用PS软件伪造的3份国家机关公文。后周某在进行核实中发现造假,经相关部门证实,未印发上述公文。
在审查起诉该案中,承办检察官细致阅卷,认定廖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但犯罪情节较轻,主观上是为了企业融资,未造成其他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
考虑到廖某身体残疾行动不便,承办检察官赴廖某居住地重庆市开州区讯问,详细了解了廖某及其经营的企业情况。
为支持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经营,经充分讨论研究,报检察长批准,恩施市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廖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企业正常经营等多方面因素作出的慎重决定,这个决定也契合最高检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精神。”
不起诉宣告会上,检察官从法理和情理等方面对廖某进行了训诫教育,恩施市检察院邀请的值班律师也到场,围绕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法律意义对廖某进行了普法宣传。
最后,办案人员还特地向廖某宣传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和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优化营商环境八条措施》,要求企业人员学法、知法、懂法,严守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