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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中院出台10条措施 保障企业稳定发展

2021-09-13 15:29:56   

为积极响应省市委“两在两同”建新功号召,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保障经济稳定发展,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为企业稳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十条措施》。

 

设立涉疫情案件“绿色通道”,优化提升司法服务

对受疫情影响的涉企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期间延误和顺延等规定,保障企业诉讼权利。加强对因疫致困企业的司法救助,减轻企业负担。

 

多元化解涉企矛盾纠纷,加强源头治理

充分发挥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作用,前移纠纷化解关口。加强与行政机关、工商联、商会、调解组织等协调配合,推广“江苏微解纷”平台应用,实现诉前、诉中调解全覆盖,积极引导受疫情影响企业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

 

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维护安定社会环境

依法从快从严惩处妨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把握刑事犯罪认定标准。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上升为刑事责任,依法保障企业安心生产经营。

 

平衡劳资双方利益,保障企业用工稳定

综合考虑疫情对劳资双方的影响,审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沟通协作,引导企业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注重劳资双方利益平衡,降低用工问题对企业复工复产的影响。

 

依法化解金融纠纷,纾解企业资金困难

妥善审理涉疫情金融纠纷,依法支持金融机构应对疫情相关惠企措施,依法严格审查 “抽贷”“断贷”“压贷”行为,推动金融机构加大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减轻中小微企业融资负担。从严把握法定利率司法红线,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等相关主体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等非法违规民间放贷行为。

 

妥善审理合同纠纷,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及时研判涉经营场所租赁、建设工程、货物运输、旅游、培训及餐饮服务等合同纠纷法律问题,引导当事人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理主张权利和提出抗辩,尽可能采取顺延期限、调整价格、减少收费、分担损失等方式促使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降低疫情对市场交易不利影响。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情势变更规则平衡当事人利益,公平合理确定相关责任。

 

稳妥办理破产案件,积极救助困境企业

对主营业务良好但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运用预重整等破产保护机制促进企业重生。因受疫情影响,企业破产重整期间投资者招募困难或者无法制订可行重整计划草案的,破产重整时间可适当延长,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审慎适用强制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陷入暂时困境的企业,合理适用“活封活扣”等灵活保全措施。审慎冻结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原则上不冻结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对企业生产设备、成品、半成品等尽量采取“活封”或变通保全方式。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审慎采取失信惩戒、限制消费措施,严格控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为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

 

建立涉企权益保护协调机制,提振企业经营信心

推动建立跨部门涉企权益保护协调工作机制,依法保障行政机关保企业稳预期促发展各项政策平稳实施。积极协调行政机关探索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行政处罚适用分期或暂缓执行。强化涉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兼顾疫情防控、企业减负、个体维权等多方面利益,提升企业依法经营信心。

 

建立企业跟踪服务制度,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两微一网”畅通企业涉法诉求渠道,规范诉求移交、转办、答复工作流程。广泛听取企业意见建议,了解把握企业司法需求,有针对性提供司法服务。对个案审理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风险,积极开展释法答疑、发送司法建议等工作,引导企业完善治理结构,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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