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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监督严管理 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

2021-09-06 16:28:07    人民网

编者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8月20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以下简称“监察官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如何保障监察官依法履职不受干涉?怎样有效防止“灯下黑”?人民网《良法善治大家谈》栏目邀请法律专家进行解读。

作为我国首部规范监察官管理和监督的专门法律,8月20日通过的监察官法共计9章68条,包括总则,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监察官的管理等规定。除此之外,监察官法着重强调了对监察官的严格监督,不仅提出监察官应当严格自我约束,还从任职、兼职等多方面对监察官进行了限制。

切断利益关联 保证监察权力廉洁运行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阐释,监察官法总则部分从立法目的角度把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作为开篇,作为保障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前提;从领导力量角度强调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把对监察官的监督纳入党的领导,监察官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从机制建设角度强调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监察官的监督制度和机制,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完善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与此同时,监察官法把强化监督贯穿于监察官的义务、条件和选用、任免、考核等内容,其中将自觉接受监督作为监察官的法定义务,严格任职条件和选用标准,强化对监察官的考核等。

庄德水介绍,监察官法既强调外部监督,也强调内部监督;既细化考核等监督方式,也细化监督标准,特别是强调“监察官离任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监察官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进行辩护的除外。”

庄德水认为,这些内容从制度源头上切断了监察官与监察对象、监察单位之间的利益关联,避免监察官以权谋私、以案谋私,保证监察权力的廉洁运行。

不止如此,监察官法还实行“双管齐下”策略,除强调对监察官本人的监督外,还强调对监察官身边人的监督,比如要求“监察官应当遵守有关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等。

严格限制兼职 有效防止“灯下黑”

防止“灯下黑”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的明确要求,在监察官制度建立过程中,这一问题同样重要。监察官法专门在第七章对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进行明确规定。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过勇告诉记者,这充分体现了监督无禁区、无例外的根本原则,对监察官履行监察权形成了有效制约。一方面,监察官法对监察官的兼职进行了严格限制,明确指出监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在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兼职,也不能兼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执业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事实上,这些领域都是与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紧密相关的部门,限制监察官在这些领域兼职充分反映了对监察官监督的高标准。另一方面,监察官法提出了监察官的回避制度,也对监察官的惩戒机制进行了详细说明,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监察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过勇称,这些监督和惩戒规定,将进一步推动对监察官的严格管理,形成各方面对监督官的监督合力,从而有助于推动监察机关高质量发展。

科学设置等级 促进监察官队伍稳定发展

监察官法第二十五条和二十六条明确,监察官等级分为十三级,包括总监察官、一级副总监察官、二级副总监察官,一级至四级高级监察官以及一级至六级监察官,其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为总监察官。同时,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监察官等级的确定,以监察官担任的职务职级、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

对此,过勇认为,监察官法对监察官等级的设置既参考了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也紧密结合纪检监察机关的实际情况,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官等级划分模式。

“这样的等级设置可以有效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也有利于对监察官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监察官队伍的科学稳定发展。”过勇称,监察官法中对监察官的考核奖励相关问题也进行了规定,为监察机关考核奖励监察官提供了制度化依据,也为监察官的晋升发展提供了动力。

此外,监察官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提出,监察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作出特别贡献的,可以提前选升。庄德水对此表示,这既与当前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职级相适应,也与当前事业单位的职员级别相适应,有利于打通监察机关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才流动,更有利于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李楠楠 黄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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