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的丈夫肢体四级残疾,长子智力二级残疾,均无劳动能力,长女高中在读。张某某是家庭唯一的劳动力,全家靠低保和张某某打零工的微薄收入度日。2017年4月,张某某被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的物业公司派至某医院从事保洁工作,二者均未与张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5月6日,张某某在下班路上被刘某某驾驶的车辆撞倒,导致张某某胸椎骨折,双下肢瘫痪。肇事司机刘某某受朋友李某某、张某红夫妻的邀请在李某某家中聚餐,后将李某某停在院子里的车辆开走,送其他人回家。张某红发现后与刘某某通电话,同意其半小时后将车辆送回。之后刘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刘某某系酒后、无证驾驶,并在肇事后逃逸,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全责,张某某无责。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仅向张某某支付了欠付的工资,肇事司机刘某某未支付任何医疗费用。张某某支出的20余万元医疗费用均是向亲友举债而来,因无力继续支付医疗费,只能暂时保守治疗。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某向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对此案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为残疾妇女张某某开辟绿色通道,全程指派优秀律师提供细致周到的法律援助服务,反复走访踏查并收集固定证据,经过对案情的详细分析和研判,确定一并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及工伤待遇,追究肇事司机、车主、用人单位、用工单位责任。同时与两级法院、劳动仲裁部门、工伤认定部门密切沟通配合,终于将张某某一家从绝境中挽回,为受援人送去了希望的曙光。
本案历经四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两次劳动仲裁、一次工伤认定、一次劳动能力鉴定、三次行政诉讼、一次特别程序民事诉讼、两次强制执行,办理过程十分曲折,历时近四年。最终,法院判处刘某某赔偿张某某159.08万元,李某某、张某红赔偿张某某68.17万元,并与刘某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与某医院共同支付张某某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残疾器具费,至张某某丧失待遇领取条件时为止。目前,张某某已实际获得赔偿款50万元,同时可以按月领取4400余元,并随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变化而调整。
此案是黑龙江省法律援助机构全力为特殊群体服务的一个缩影。2021年上半年,黑龙江省共办理特殊群体法律援助案件6033件,服务受援人6593人次,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近3600万元。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以来,黑龙江省司法厅精准对接妇女、残疾人、未成年人、军人军属、农民工等特殊群体法律需求,联合省妇联、省残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军区政治工作局、武警黑龙江省总队政治工作部等部门,共同开展“法律援助惠民生”系列专项行动,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对重要民生事项免予经济困难审查,为特殊群体出台专项优惠政策,开辟绿色通道,保障困难群众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