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来,陕西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把案件查办作为整个行动的主线,严厉查处有重大震慑力的大案要案,努力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震慑几年,让市场监管真正长出牙齿,让违法者付出代价”的执法效果,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现将全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陕西义乌商城物业电价乱收费案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陕西义乌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转供电未按照国家政策降低电价一案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其作出处以罚款56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22日期间收取一般工商业电费时,未按照国家政策降低电价,致使终端用户多付价款共计560743.324元。其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之情形,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主动清退多收电价款,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应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之规定,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曹某某销售苹果育果纸袋不合格产品案
曹某某经销不合格“苹果育果纸袋”一案的违法行为,咸阳市长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1、罚款26355元;2、没收非法收入2645元;3、没收不合格果袋一箱;4、召回不合格果袋。
经查,2021年3月24日,咸阳市市场监管局在长武县巨家街道农资市场检查时,抽取当事人经销的“苹果育果纸袋”,其注册商标为“精果”,规格180X150,生产日期批号:2019年11月13日,共350箱,生产单位:陕西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该产品抽检后经咸阳市监督检验所检验,产品质量综合判定为不合格。随后,于2021年5月12日将此案移交长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3月13日,从陕西精工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精果牌苹果育果纸袋”350箱,每箱共3000只,每箱采购价97元,价值350X97.2=34020元,实际支付34000元。销售价每箱105元,已销349箱,库存剩余1箱。该批“苹果育果纸袋”被咸阳市监督检验所检验后,经营者承认该批果袋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长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26355元;2、没收非法收入2645元;3、没收不合格果袋一箱;4、召回不合格果袋。
案例三 利用女性裸露后背为载体房地产领域违法广告案
西安丰佳瑞起置业有限公司委托陕西中道华盈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组织开展营销宣传活动,活动中企业利用女性裸背展示房屋户型图等商品信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对涉事两家企业分别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西安丰佳瑞起置业公司在其房地产项目中,委托陕西中道华盈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为其负责营销策划。2021年3月18日,营销策划公司在其营销策划活动中,以女性模特裸露后背为载体,彩绘房地产项目产品的朝向、面积、内部结构作为广告进行宣传。置业公司在活动当天全程在场,并且未对该广告宣传行为予以制止。该活动因自媒体的曝光于当天被住建部门叫停,市场监管部门也第一时间介入调查。
双方合同约定的结算金额及方式为渠道客户购房后购房款的百分之五。因该项目尚未销售,双方对本次活动未进行特别的约定也未见相关协议,本次活动全部费用由营销策划公司自行承担,具体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此案中,置业公司为该人体彩绘模特广告的广告主,营销策划公司为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执法人员对置业公司和营销策划公司的违法行为一并立案进行调查。两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关于各种类型的商业性广告要注意文化艺术品味,不得出现有损道德、有伤风化的内容要求;违反了《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制止在公众聚集场所裸体的人体彩绘表演活动的通知》中关于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裸体、半裸体、三点着装等形式的人体为媒介发布广告的规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重点任务“(三)依法查处低俗、庸俗、媚俗商业营销宣传行为。严禁恶搞经典、恶俗营销、挑战公序良俗等营销宣传行为。”的要求,属重点整治的内容。该广告通过互联网平台及电视等相关媒体广泛传播,在社会上造成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以及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上述两家公司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杨某某干鲜水产店销售未经检疫进口肉品案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杨某某干鲜水产店销售未经检疫进口肉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牛肚40件;2.处罚款54.43万元。
经查,2021年1月6日,当事人从河南郑州王某处购进涉案牛肚40件,通过冷链专用车运到安康。2021年1月9日,安康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杨某某店内冷库有外包装无中文标识、无检验检疫证明的冷冻进口牛肚33件(重量12公斤/件),依法予以查封。经翻译,该肉品产自阿根廷。截至检查时当事人共销售7件。2021年1月12日,当事人将销售出的货物全部召回。执法人员通过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提供不了涉案进口冷冻牛肚购货票据、肉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购进未经检疫进口冷冻牛肚480kg,销售84kg,主动召回84kg,涉案货值31080.00元,无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1.没收牛肚40件;2.处罚款54.4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陕西云谷青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生产销售豆腐皮案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陕西云谷青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生产销售豆腐皮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2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经查,2020年11月3日,当事人在豆腐皮生产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当日共生产豆腐皮250kg,并全部销售,总货值为2000元。经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当日生产销售的豆腐皮进行抽样检验,结果显示生产经营的豆腐皮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不合格豆腐皮进行了召回,但最终召回数量为零。
当事人在豆腐皮生产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综合违法行为其他情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案例六 杜某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1年5月9日,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宝塔区杜某某皮冻加工店在皮冻中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明矾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市场监管部门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5月9日,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时,发现宝塔区杜某某皮冻加工店在皮冻中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明矾,检测人员对现场成品皮冻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阳性。执法人员当场对涉嫌违法生产的产品及设备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查封扣押,与此同时,执法人员对扣押的产品分别提取样品,并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进一步详细检测。2021年5月17日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皮冻样品中铝的残留量为248mg/kg。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明矾所使用的食品范围分别是豆类制品、面糊、油炸食品、虾味品、焙烤食品、腌制水产品。皮冻在陕西省小作坊生产许可目录中,食品类别归属于肉制品,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目前,当事人违法行为因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现已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七 宝鸡馨源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凝胶糖果和固体饮料案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宝鸡市馨源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产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一案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375元;2.罚款24000元。
经查,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宝鸡市馨源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先后从步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规格为120粒艾聪宝十月馨孕妇营养ɑ亚麻酸DHA藻油凝胶糖果(无糖型)10盒;规格为60粒艾聪宝十月馨孕妇营养ɑ亚麻酸DHA藻油凝胶糖果(无糖型)15盒;规格为5g×18袋步雪颗粒固体饮料15盒。随后,将上述产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6375元。
经进一步对当事人销售的产品调查,1.凝胶糖果(无糖型)执行标准为:SB/T 10021-2017《糖果 凝胶糖果》。其配料表标示内容与该产品执行标准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2.步雪颗粒固体饮料标签内容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强制标示内容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375元;2.罚款24000元。
案例八 南郑阳光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宏顺购物中心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1年5月30日,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郑县阳光雨商贸有限公司宏顺购物中心用于贸易结算价格标签秤没有依法检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10000元。
经查,2021年5月30日,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郑县阳光雨商贸有限公司宏顺购物中心进行检查,该购物中心用于贸易结算的五台价格标签秤(编号:23057461、23056263、23056232、23057407、23057444)均未提供有效的检定证书。经核实,上述五台价格标签秤由厦门顶尖电子公司制造,型号规格为LSC215型,2019年、2020年没有依法检定,无法提供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九 合阳县栋晓建材公司伪造防水卷材产品质量证明案
渭南市合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阳县栋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销售防水卷材产品时伪造产品质量证明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400元;2、罚款44600元。
2021年4月8日,合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合阳县栋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防水卷材产品时伪造产品质量证明。
经查,当事人合阳县栋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建立产品试验室,未有任何试验设备的情况下,根据自身生产技术经验及以往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的数据情况,在销售该公司生产的产品秦帅、秦雨、鲁汉缘防水卷材时,给用户出具《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复印件。调查证实上述检验报告,均为该公司参考以往检验报告复印件改写的。2021年4月8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见到该公司生产秦雨牌弹性体改沥青防水卷材105卷;生产秦帅牌弹性体改沥青防水卷材50卷;生产鲁汉缘牌弹性体改沥青防水卷材140卷。该公司于2021年4月11日将上述产品全部售出。该批产品生产成本价58350元,销售价65750元,违法所得74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第(三)项: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条码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标准代号、产品质量证明的;”之规定,构成伪造产品质量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合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400元;2、罚款44600元。
案例十 仲某某生产销售假香油案
2021年5月29日,安康市平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仲某某及其儿子在集贸市场现场制售假香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此案已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查, 2021年5月29日,仲某某及其儿子从汉滨区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赶到平利县老县镇,并在集镇河堤边集贸市场内现场制售芝麻油。当事人事先购买桶装大豆油、芝麻油香精、棉籽油,按照100:1:0.5的比例混合罐装在其汽车第二排的铁质油罐中(可装500斤)。该油罐下端有一个电动抽油泵,输油管经改装走暗线从车底一直延伸到车厢后沿,再通往放置于车厢的芝麻油榨油机榨膛口。有群众购买时,先打开芝麻油压榨机,放入熟芝麻压榨,在油品流出时,再打开抽油泵开关,将铁质油罐中汇合的油品与现场压榨的芝麻油进行混合售卖,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了涉案油品。
经抽样检验,从当事人制售的芝麻油(已包装成品)检出香精香兰素和乙基香兰素。进一步调查核实,仲某某自2020年11月份以来已销售1400公斤上述油品,售价36元/公斤。现场扣押半成品油205.71公斤,成品芝麻油28公斤,上述货值共计58813.56元。
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掺假掺杂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若干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21年7月15日办案机构将此案向安康市平利县公安局移送,7月16日公安机关以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正式立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