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父子俩买房“跳单”,中介诉请支付违约金的居间合同纠纷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违约应支付的金额问题需考虑中介公司提供服务的程度,而不是要求买方支付约定的全部报酬,依法一审判决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林某父子欲购买房屋,父子俩到上杭某房产中介公司请求介绍和帮忙寻找适合的房源。中介公司介绍房源信息后,林某父子请求带其到现场看房。中介公司与林某父子签订了“看房确认书”,明确约定了应承担的中介报酬为成交价的2.5%及违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看房后,林某父子对该房源表示满意,有购买意向,为此,中介公司与转让方沟通,在多次沟通协商后,双方基本达成转让条件。林某父子得到中介公司提供服务的费用清单后,前往另一房产中介公司咨询中介费用的承担及数额,该公司工作人员知悉林某父子欲购买的房屋后,表示可以少收中介费,让林某父子在其公司成交。之后,林某父子绕开上杭某房产中介公司,在另一房产中介公司帮助下,与房屋转让方邱某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
不久后,林某父子向上杭某房产中介公司员工钟某的账户转入6000元看房带看费。因对中介佣金产生争议,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林某父子支付中介报酬337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杭某房产中介公司与林某签订的“看房确认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成立了居间合同关系。本案中,林某父子从上杭某房产中介公司的员工钟某处获知案涉房源信息,且接受了该公司提供的看房服务,在其了解到另一房产中介公司的报价低、中介费低、不需要代办费和过户费的情形下,转而通过另一房产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合同,属利用上杭某房产中介公司的信息、机会,绕开该公司通过其他中介公司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本案中,涉案房屋并非上杭某房产中介公司独家代理,林某父子在买房过程中选择房价报价和中介费用更低的中介公司达成房屋交易,也是房地产中介市场交易的习惯。
由于林某父子在购房过程中,确实享受了上杭某房产中介公司提供的有用房源信息和看房服务,考虑中介公司提供服务的程度酌情认定林某父子应向中介方支付6000元的服务费,而非约定的全部报酬。鉴于林某父子已支付该款,上杭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杭某房产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陈立烽 袁友凤 赖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