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想着这笔死账这辈子都难要回来了,真没想到你们硬是把它盘活了,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干的就是实事、真事!”近日,在河南省尉氏县检察院组织召开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征求民营企业意见座谈会上,郑州蛟龙泵业公司(下称“蛟龙公司”)负责人王某的言语间难掩激动。
这到底是一笔什么样的死账?尉氏县检察院又是怎么把它盘活了呢?
2001年12月,尉氏县某行政机关向蛟龙公司订购水泵200台,并签订了订单,随后蛟龙公司按订单供货,该行政机关没有当即支付货款,陆续偿还4万元货款后,剩余货款不再支付。蛟龙公司多次索要无果,于是向尉氏县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9月,法院判令该行政机关给付原告蛟龙公司剩余货款13万余元,如逾期不付,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行政机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开封市中级法院。2009年5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该行政机关给付蛟龙公司货款12万元整,如不按约定付款,仍按一审判决执行。调解书生效后,该行政机关拒不履行义务。无奈之下,蛟龙公司申请尉氏县法院强制执行,但因种种原因未能执行到位,蛟龙公司的合法权益仍没有得到保障。
2019年10月,尉氏县检察院开展“支持法院解决涉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执行难”专项活动时发现了该案线索,通过调阅、审查卷宗,依法对民营企业蛟龙公司与某行政机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立案监督,并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大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力度,确保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检察建议发出后,尉氏县检察院强化跟踪监督,督促执行部门积极行动,共同召集当事人面对面磋商执行事宜。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两次支付的和解协议。尉氏县检察院持续监督跟进,督促该行政机关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如期支付货款。蛟龙公司已于2020年1月和6月分期收到全部货款,并自愿申请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至此,一场长达十余年的民营企业讨要货款的拉锯战终于偃旗息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