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于6月10日公布实施。今天上午,国新办就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超英、国家发改委副主任丛亮、海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冯飞、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光辉介绍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发布会上,在回答人民网记者“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有哪些规章制定权”的提问时,王超英介绍,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10条赋予了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权限。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变通性的规定,也可以涉及依法应当制定法律和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是实施全面深化改革和试验最高水平开放形态的重要实践,需要全方位、大力度推进改革创新。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的核心是制度创新,推进各项制度创新落地实施,可能会遇到一些与现有体制机制的不适应和约束。
为了赋予海南更大的改革自主权,使得各项改革措施于法有据,王超英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对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进行了专门设计,即对涉及中央专属立法权的事项,在提出原则要求的同时,一方面尽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作出具体规定,或者授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按照总体方案的分工方案制定具体办法;另一方面,也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给予进一步的立法授权。
王超英介绍,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为自由贸易港制定法规的权力可以分成三个层次:
一是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根据立法法第72条、第73条的规定,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海南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针对地方性事务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是经济特区法规的制定权。经济特区的法规制定权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变通性的规定。但是如果是有变通性的规定,在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三是对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涉及法律保留事项和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权限。“这是全新的制度设计,在以前的立法当中从未有过。”王超英称,海南省在制定自由贸易港法规的时候,涉及到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事项,以及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海南可以根据自由贸易港的实践需要作出相应规定,并且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批准后生效。
王超英告诉记者,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实施范围有明确规定,按照本法是在海南全岛。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没有先例可循,用足用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必须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要贯彻立法法对我国各层级立法活动的原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