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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0万元虚假诉讼如何被识破

潘婧 冯颖心    2021-06-09 14:01:24    检察日报

“这个案子要抗诉!经联社、开发公司、周某某、陈某某恶意串通制作虚假借款合同以及交易凭证,借此达到通过诉讼查封开发公司名下小区房产的目的,该行为严重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影响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广东省江门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锡章听完案情汇报后发出了指令。

这还要从一句“无关紧要的话”说起……

发现线索,启动审查程序

“我和某经联社之间没有借款事实,我根据某经联社的要求配合走账,但具体走账情况我不清楚,诉讼情况我也不记得了……”周某某在一次涉嫌行贿案件的讯问中不经意提到一句话。没想到就是这么一句与行贿案并无关联的话却引起了检察官的高度关注。江门市蓬江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迅速启动线索移送机制,将该线索移送民事检察部门。

“收到线索的第一反应就是,双方无缘无故、相互配合在银行走账,一定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办案检察官凭着多年的办案经验,敏锐意识到该借款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较大,遂依职权启动审查程序。

调查核实,锁定两宗可疑案件

案件的当事人、受理法院、诉讼时间、诉讼标的等主要信息均不明确,该从何下手呢?蓬江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第一时间成立办案组,对相关当事人涉诉案件逐一排查,最终锁定两宗有“嫌疑”的案件——

2014年3月6日,蓬江区某经联社(下称“经联社”)起诉至蓬江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蓬江区某开发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周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2450万元及利息、罚息。同年3月11日,经联社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该开发公司建设的某小区1幢至4幢所有未出售的房产共83套。3月17日,法院裁定查封了上述房产。4月1日,经联社与开发公司、周某某向法院提交调解方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开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欠经联社借款本金2450万元及利息。

2014年4月3日,陈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2950万元。同时,陈某某向法院申请查封开发公司建设且已取得预售证的某小区1幢至4幢所有未出售的房产共38套。4月15日,法院裁定查封了上述房产。4月28日,陈某某与开发公司向法院提交调解方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开发公司欠陈某某借款本金2950万元。

检察官迅速查阅案卷卷宗,对涉案借款流水“顺藤摸瓜”,对7个公司和2名个人的11个银行账户流水明细进行查询。“眼睛都看花了,厚厚几摞账户清单、上千条流水,一笔笔地核对,拿着直尺都怕对错时间和金额”。一名办案检察官说。

最终,检察官梳理出与涉案借款相关的17笔款项53笔交易记录,同时对经联社社长、开发公司出纳等6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询问。经过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最终形成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构成的完整证据链,厘清了涉案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及高达5400万元虚假欠款的来龙去脉。

查明真相,虚假诉讼露出马脚

“原来他们是为了利用法院的财产保全达到不法目的,所以通过多个关联公司走账形成虚假流水提起诉讼。”

据检察官介绍,2011年,经联社挂靠开发公司开发某小区,为避免开发公司的债权人起诉开发公司查封该小区,经联社与开发公司虚构开发公司分别借款2450万元和2950万元的事实,由经联社和村干部陈某某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偿还借款,利用法院财产保全查封某小区房屋,并根据该小区房屋的销售情况逐步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为诉讼需要,双方当事人除伪造借款合同及收据外,还与5个关联公司通过17笔款项的走账形成5400万元的虚假支付凭证,17笔款项从经联社账户流出后,经过多个关联公司账户,最终均回到经联社或其关联公司的账户。

提出抗诉,维护司法尊严

2020年7月20日,蓬江区检察院向江门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同时,还向该区公安分局移送虚假诉讼犯罪线索。同年9月17日,江门市检察院向江门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江门市中级法院裁定指令蓬江区法院再审。2021年3月26日,蓬江区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撤销两案的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经联社、开发公司、周某某、陈某某恶意串通制作虚假借款合同以及交易凭证,借此达到查封开发公司名下小区房屋的目的,该行为导致债权人不能正常行使相关权利,损害了开发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虚假诉讼还严重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影响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检察官说。

撤销调解书、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虚假诉讼需要承担的后果不仅如此。近日,蓬江区法院作出司法惩戒决定,对虚假诉讼当事人司法拘留10天,并对陈某某、周某某分别罚款8万元,对经联社罚款80万元,由于开发公司均参与上述两宗虚假诉讼案,故对开发公司罚款1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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