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官!法院受理了我的案件,我不用跑到外地去打官司了!”近日,文某拿着法院的受理通知书激动不已地来到湖北省恩施市检察院,向该院检察官报喜。
文某是湖北省利川市团堡镇某村村民,他和妻子均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干重体力活,属低保户。为了生计,2021年初,他们租下恩施市的一间小门面经营土豆生意。
2021年4月28日,文某通过微信认识了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的土豆经销商关某。文某与关某约定以0.38元每斤的单价购买V6黄心品种土豆70200斤。次日,文某微信转账给关某27676元。几天后,关某通过第三方货运车辆将货物发送运抵恩施市。文某接收货物时发现,实际运抵的土豆品种并非约定的V6黄心品种,而是品种极差的白心土豆,于是拒收货物并要求关某退还货款,但遭到关某拒绝。运输司机则到公安机关报案后,将货物运离恩施。
文某随即向恩施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关某退还货款27676元。恩施市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口头告知文某该案不属于恩施市法院管辖,并告知其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法院提起诉讼。
5月14日,文某来到恩施市检察院申请监督。他说:“你们一定要为我做主啊,家里十分困难,辛辛苦苦攒了2万多元钱,准备做点小生意,却被关某骗了。如果要到河北去打官司,我连路费都没有,请求检察官帮助,让我能在恩施打官司主张权利。”
办案检察官详细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后,查看了文某与关某的微信聊天与转账记录,确认文某所述属实。同时,认定文某与关某之间的争议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文某在案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关某退还货款,双方当事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文某是接收货币一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文某所在地恩施市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因此恩施市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文某可以在恩施市法院起诉。
5月18日,恩施市检察院向恩施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受理该案。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已依法受理了文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