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钱已经拖了好几年,公司都已经不抱希望了,没想到检察机关帮忙追讨回来了,真心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们公司的支持。”湖北省恩施市某公司负责人满怀感激地说道。
据悉,2014年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担任该公司的地区销售负责人,2018年离职时,该公司通过结算货款发现谢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275128.8元,后谢某某退还11500元,并与公司签订还款计划,但谢某某一直未按计划履行还款义务。
2021年1月6日,恩施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了解,该公司出于对员工的充分信任,在货款管理上确有漏洞,但谢某某的行为让公司寒心,公司表示可以接受刑事和解但希望谢某某拿出诚意。办案检察官了解到公司的情况后,多次向谢某某及其家属释法说理,充分宣讲认罪认罚制度以及退赃退赔可从轻处罚的刑事政策。
经过检察官们的不懈努力,3月5日,谢某某委托他人向公司退还14万元,并与公司达成剩余款项的还款协议,公司也对谢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检察机关鉴于此情节,遂重新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调整量刑建议,恩施市人民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并宣判。
“保护、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确保打击处理和追赃挽损同步推进,切实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持续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