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案例共包括三起案件,分别为江苏某银行申请执行监督案(检例第108号)、湖北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检例第109号)、黑龙江何某申请执行监督案(检例第110号)。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介绍,该批指导性案例重点关注实践中的常见高发法律适用问题和违法执行问题。比如,检例第108号,涉及对“诉讼保全中的担保”与“反担保”、“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与“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的区分认定;检例第109号主要涉及执行标的物评估结果严重失实及相应违法情形的监督;检例第110号则是重申在执行程序中应当按照确定的执行依据进行强制执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
在该批指导性案例中,检察机关不仅制发检察建议,还积极跟进关注检察建议采纳、违法行为纠正、当事人程序及实体权利保护的后续情况,民事检察监督实现了良好的监督效果。对于在检例108号案例和检例110号案例中的检察机关依法跟进监督的做法,冯小光表示,针对部分检察建议未能及时得到回复、未被采纳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跟进监督。
“民事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包括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当事人如何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执行监督?冯小光表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申请时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会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了监督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检察机关将不予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复议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除申请对人民法院的异议、复议程序进行监督的外,检察机关也将不予受理。”冯小光补充道。
冯小光表示,通过制发指导性案例,梳理总结检察机关在促进法院依法执行、推动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经验做法,旨在督促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对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重视,对符合依职权监督条件的案件,各级检察机关要依法启动监督程序,提升监督广度;对倾向性、趋势性问题,检察机关要及时分析研判,积极提出类案监督意见或工作建议,夯实监督深度。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认真履行民事执行监督职能,全面加强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力求在破解“执行难”“执行乱”中与人民法院形成合力,做到监督与支持并重。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结执行监督案件48620件,提出检察建议37427件,法院同期采纳3675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