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宁都一男子吸毒恶习难改,在家中客厅及轿车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对其进行了审理,一审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据了解,被告人雷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宁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
2020年6月上旬,被告人雷某容留吸毒人员吴某在其位于江西省宁都县家中客厅内共同吸食毒品冰毒一次。两、三天之后的下午,被告人雷某再次容留吴某在其家中客厅内共同吸食毒品冰毒一次。2020年6月份中旬,被告人雷某与吴某、刘某在其轿车内共同吸食毒品冰毒。上述三次吸食的冰毒均由吴某购买提供。
被告人雷某在戒毒所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了上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二年内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其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黄安石 江广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