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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检察:“社会参与+诉前磋商” 助推公益诉讼提质增效

2021-03-17 14:34:37   

2020年,赣州市检察机关大力加强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的衔接,共向行政机关移送相关案件线索17件,并充分发挥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经验,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诉前磋商,共促成行政机关与违法责任人达成磋商协议17件。

为推进落实《赣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20年10月,赣州市大余县检察院在办理邓某、刘某某、谭某某滥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一案中,积极推动政府指定的县林业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与邓某等赔偿义务人就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达成了赔偿协议。目前,已足额支付赔偿费用142200元。

公益诉讼案件磋商,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综合考虑公益受损问题性质、整改难易程度、当事人赔偿意愿等因素,灵活采取发出工作提示函、召开座谈会、公开听证、签订调解协议等方式,在较短时间内使受损公共利益得到恢复的一种工作方法。

2020年以来,赣州市检察机关通过积极运用磋商手段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针对不同案件灵活运用不同的磋商形式,实现了司法资源投入少,行政机关易接受,解决问题速度快、效果好的办案效果。

发出工作提示函或与行政机关召开座谈会、公开听证会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在对全县精准扶贫饮水安全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监督中,发现全县2020年农饮工程水质检测结果中,有部分农饮工程提供的饮水存在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菌落总数超标,硝酸盐、锰、铁等元素超标等问题。该院立案后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到部分农饮工程存在净水设备闲置不用、制水流程不规范等情形,未经净水设备处理即直供农户,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该案涉及面广,情况紧急,涉及的行政部门、单位多,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开展监督,邀请水利和卫生行业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组织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以及15个属地乡镇的分管领导,于2020年10月12日就该案进行公开听证,各方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会后,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向上述17个单位公开宣告送达了检察建议。

各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职,密切协作配合。各乡镇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对辖内农饮工程进行全面排查,帮助供水单位建章立制,督促供水单位拆除未经净水设备的进水管道,重新启用净水设备。各乡镇实行村书记负责制,村包片干部每月不少于两次对辖内水厂进行检查,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相关人员开展了技术、卫生培训和健康检查。

据统计,2020年,赣州市两级检察机关采取发出工作提示函或座谈、公开听证等方式,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70件,其中47件在开展磋商后即作出整改方案,经“回头看”评估,受损公益均得到较好的恢复。

与违法责任人探索公开审查后诉前磋商

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可积极探索以公开审查后诉前磋商的方式修复公益受损的问题,违法责任人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费或食品药品安全赔偿金的,还能作为认罪认罚的重要情节,在刑事责任的处理中得到从宽处理,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

2020年9月9日,寻乌县检察院发布了刘某某等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诉前公告。经办案人员释法说理,刘某等4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均表示愿意承担增殖放流责任,修复渔业生态平衡。10月22日,寻乌院公益诉讼办案组就本案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报请市检察院审批决定。考虑到该违法行为造成渔业资源损失较小,立足节省司法资源,市检察院函复对该案开展诉前磋商。

11月4日,寻乌县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进行公开听证,对增殖放流协议内容进行公开评判,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对该案作磋商结案处理。结合认罪认罚情节及后续履行到位情况,最终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违法行为人刘某等4人增殖放流价值1500元的鱼苗,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落实到位。

2020年以来,赣州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磋商相关案件14件,达成修复公益相关协议9件,并结合公开听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加强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

向行政机关移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并参与磋商

根据《赣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定的赔偿权利人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的一项新型民事诉讼制度。在改革实践中,行政机关积极探索以诉前磋商的方式与违法责任人达成赔偿协议,解决生态环境受损问题。

全南县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陈某山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形下,以食用为目的,擅自在自家瑶下岗油茶山南面和东面分别装置捕鸟网。2020年9月10日,该县公安局民警在其中一幅捕鸟网上查获4只野生鸟类死体,分别为八哥、黑脸噪鹛、画眉各1只,以及无法鉴定物种和保护级别鸟类1只。陈某山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的行为损害了生态环境,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全南县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询问陈某山,其表示愿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该案符合由检察机关配合林业部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前磋商的条件。2020年11月17日,该院将案件线索移送全南县林业局,并全程参与和跟进诉前磋商工作,为制定工作流程、制作法律文书等提供专业指导。同年11月20日,全南县林业局主持召开磋商会议,并邀请县法院、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司法局等部门派员参加。会上,全南县林业局作为指定的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陈某山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前磋商协议,陈某山当场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000元。全南县检察院对陈某山非法狩猎案提起公诉时,综合考量陈某山自愿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的情节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2020年,赣州市检察机关大力加强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的衔接,共向行政机关移送相关案件线索17件,并充分发挥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经验,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诉前磋商,共促成行政机关与违法责任人达成磋商协议17件,赣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走在全省前列。(钟和燕 朱仕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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