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国家最可靠最稳定最持久最有效的治理方式,在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价值。历史事实表明,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什么时候法治兴盛,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认识法治、重视法治,以前所未有的推进力度谋划法治、建设法治,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取得历史性成就。在这一开创性实践中,我们党不断总结法治实践经验、探索法治建设规律、推进法治理论创新,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新境界,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学习好、贯彻好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政治任务,也是领导干部履好职、尽好责的重要前提。
第一,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党和法治的关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的最大区别。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指出就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具体到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以党自居,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有些事情要提交党委把握,但这种把握不是私情插手,不是包庇性的干预,而是一种政治性、程序性、职责性的把握。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实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正确方向。
贯彻这些重要论述,需要我们把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落实到底到边到位,着力防止党的领导虚化弱化边缘化。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政治、组织、工作领导,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全部法治实践,坚持党在确定法治道路、法治方向、法治原则、法治战略等方面的领导作用,坚持党对法治队伍建设的绝对领导,坚持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的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重要业务等都依照程序接受党组织的领导。进一步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努力做到“三统一”、“四善于”,即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第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司法力度,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让天更蓝、水更清、空气更清新、食品更安全、交通更顺畅、社会更和谐有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强调要把解决和防止执法乱作为、不作为以及司法不公问题作为厉行法治的聚焦点和发力点,教育引导广大干警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深刻认识到不公不廉是最大耻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提出政法机关承担着大量公共服务职能,要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服务。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加快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推动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解决好异地诉讼难等问题。加快建设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统筹研究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调节、仲裁等工作改革方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服务更加便捷。
贯彻这些重要论述,需要我们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立法要充分体现人民意志,拓展人民参与途径,凡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立法,都要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共识,找到最大公约数。执法司法要着力解决影响和妨碍公正的突出问题,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一般都要公开,完善机制、创新方式、畅通渠道,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普法要着眼于在全社会培育法治信仰,让法治的价值、权威、尊严深深植根人们内心,使全体社会成员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
第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道路决定法治方向、关乎法治成败。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国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强调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学习借鉴不等于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
贯彻这些重要论述,需要我们树立自信、保持定力。深刻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把“四个自信”的坚定性贯穿和体现到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行动上。深刻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传承源远流长的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吸收人类法治文明成果、总结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顺应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体现全体人民共同意志和愿望、符合当代中国实际、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法治道路。坚决防止和克服对西方法治模式的盲目推崇,防止和克服以西方法治模式为圭臬点评、衡量我国法治实践和法治成效的错误倾向,高度警惕、有力防范别有用心的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诋毁和攻击,坚决防止和反对西方敌对势力以各种形式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渗透、破坏活动。
第四,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依据。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强调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所谓“宪政”有着本质区别,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我们实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不是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宪法。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强调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宪法是每个公民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遵循。只有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要健全宪法监督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有关方面拟出台的法规规章、重要政策和重大举措,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如何适用的,都应当事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确保同宪法规定、宪法精神相符合。要健全宪法解释机制,加强宪法解释工作,积极回应涉及宪法有关问题的关切,努力实现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
贯彻这些重要论述,需要我们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让全党全社会懂得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具有既是最高的又是直接的法律效力,同每个组织、每个公民的工作生活都息息相关,推动形成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社会氛围,克服一些人认为宪法过于“高大上”、与己无关的认识误区。落实好宪法宣誓制度,推动“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制度化,让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加大合宪性审查力度,对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坚决予以纠正和撤销,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是提高国家治理效能的推进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我们党在这样一个大国执政,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逐步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强调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指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一些政府部门不当干预经济的惯性和冲动,解决好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问题。强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贯彻这些重要论述,需要我们深刻认识到,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特别注重依靠法治、运用法治,以法治之力助推治理变革,以法治之稳规范治理秩序,以法治之威增进治理效能。要把握好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尽快上升为法律。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把握好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一方面,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另一方面,法治建设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注重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对诚信缺失、见利忘义等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
第六,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纲举才能目张,执本方能末从。找准载体、选好抓手,全面依法治国才能事半功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强调要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之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要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指出制度的生命力在执行,有了制度没有严格执行就会形成“破窗效应”,已有的制度要严格执行,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要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谁最严厉的处罚,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调要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指出各级党委要带头依法办事,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支持政法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为政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环境。指出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贯彻这些重要论述,需要我们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瞄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存在的短板弱项,确定优先序,扎实推进、务求实效。要加快重要领域立法,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方面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注重解决办案人员不愿、不敢记录等难题,注重防止和克服一些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司法机关党组织不善依法履行领导职责、当“甩手掌柜”的倾向。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紧盯公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完善及时发现问题的防范机制、精准纠正偏差的矫正机制,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特别是要把一把手管住管好。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不断完善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体系。
第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依法治国涵盖治国理政各领域各方面,涉及面广、工作头绪多,需要科学布局、有序推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点,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强调要增强依法执政意识,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调要加快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依法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权益,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贯彻这些重要论述,需要我们强化系统思维、辩证思维,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要抓住法治政府建设这个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着眼于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特别是要根据新发展阶段的特点,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打通经济循环堵点,推动形成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围绕建设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法治社会,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法律权威,使人民充分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共同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第八,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立法科学、执法严明、司法公正、守法自觉,法治中国才能前景可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现在,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各有关方面都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看待立法工作,不要囿于自己那些所谓利益,更不要因此对立法工作形成干扰。要想明白,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再小也是大,部门、行业等局部利益再大也是小。强调严格执法的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的定分止争的功能就难以实现。全民守法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
贯彻这些重要论述,需要我们找准工作着力点,针对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精准施策。紧紧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坚持科学立法,以自然科学家的精确性准确反映客观规律;坚持民主立法,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和愿望;坚持依法立法,保证法律体系的内在和谐统一。尤其要在科学立法上狠下功夫,更多关注那些实践所需、条件成熟的重大社会关系的法律调节,不搞急就章,防止“法律万能”论;统筹协调好利益关系,保持法律法规起草者相对超脱,防止部门之间争权诿责、相互掣肘、久拖不决甚至“依法打架”,防止地方立法违背上位法规定、搞“立法放水”。着眼严格规范文明公正执法,严格执法资质、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法律公正、有效实施。推行人性化执法,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防止粗放执法、变通执法、越权执法。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来维护权益,防止信权信访不信法,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滋长蔓延。
第九,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重要武器。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引导企业、公民在走出去过程中更加自觉地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强调要统筹协调外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各方面资源,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建立涉外工作法务制度,加强培养相关人才,依法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海外合法权益。注重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把涉外法治保障和服务工作做得更有成效。强调要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对不公正不合理、不符合国际格局演变大势的国际规则、国际机制,要提出改革方案,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贯彻这些重要论述,需要我们胸怀“两个大局”,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工作需要,加快涉外法治建设步伐,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继续用好已有的双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司法协助机制、执法安全国际合作机制、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坚定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国际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推动形成公正合理的国际规则体系。加快完善我国涉外法律体系,按照急用先行原则,有步骤、分阶段推进重要领域立法。强化涉外法律服务,根据实践需要,向重要国家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驻外使领馆派遣法务参赞或工作人员,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的正当权益。建立健全域外法律查明机制,建设世界主要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加大向国际组织选派专业人员力度,尽快改变中国籍雇员在各类国际组织任职数量少、占比低的问题。
第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全面依法治国既是全党的共同政治任务,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重要工作,法治工作队伍素质如何,决定法治建设的成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专门队伍建设好。我国专门的法治队伍主要包括在人大和政府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在行政机关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教育和引导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者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恪守职业道德,推进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强调立法、执法、司法这三支队伍既有共性又有个性,都十分重要。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立法人员必须具有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遵循规律、发扬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的能力。执法是把纸面上的法律变为现实生活中活的法律的关键环节,执法人员必须忠于法律、捍卫法律,严格执法、敢于担当。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必须信仰法律、坚守法治,端稳天平、握牢法槌,铁面无私、秉公司法。强调法律服务队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要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法律服务人员从业的基本要求,加强教育管理,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满腔热忱投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贯彻这些重要论述,需要我们把政治素质放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强化政治能力训练,教育引导法治工作者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着力提高法律专业素养,完善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者分类管理制度、职业保障制度,促进法治工作者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恪守职业操守、秉持职业良知,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坚持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加强监督管理,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着力解决政治不忠诚、执法不公正、司法不廉洁、遇事不担当、作风不过硬等问题,加大司法腐败惩治力度,坚决清除办“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的害群之马。通过持续发力,锻造铁一般理想信念、铁一般责任担当、铁一般过硬本领、铁一般纪律作风,促使政法队伍更加风清气正。抓好法治人才源头培养,加强和改进法学教育,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教学中的主导地位,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教育,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充分发挥法学教育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一,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成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首先要解决好思想观念问题。对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从其踏入干部队伍的那一天起就要开始抓,引导各级干部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一个干部能力有高低,但在遵纪守法上必须过硬,这个不能有差别。一个人纵有天大的本事,如果没有很强的法治意识、不守规矩,也不能当领导干部。现在,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普遍增强,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渴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如果领导干部仍然习惯于人治思维、迷恋于以权代法,那十个有十个要栽大跟头。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要弄明白法律规定我们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而不能当“法盲”。强调法治之下,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都不能指望法外施恩,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券”,也没有“铁帽子王”。
贯彻这些重要论述,需要我们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注重用好干部考核评价这根“指挥棒”,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决不让那些目无法纪、胆大妄为、飞扬跋扈的人有市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坚持依法用权的自觉性,引导领导干部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牢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习惯在法律的约束下用权、在制度的笼子里用权、在党和人民的监督下用权,做到每作一项决策,都问一问法定依据是什么,谁有权决策、有多大权力决策;每办一件事情,都问一问法律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以实际行动弘扬法治精神,维护法治权威。
(作者系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来源:《学习与研究》202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