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宁都一男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肇事,致人当场死亡,事后却驾车逃离现场。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对其进行了审理,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曾某系经营猪肉贩卖的个体户,2020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曾某在宁都县工业园屠宰厂进购好猪肉后,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屠宰厂返回下廖村麻里排组销售。5时32分许,被告人曾某沿昌厦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梅江镇河东中学路段时,碰撞到前方推自行车的行人陈某,造成陈某当场死亡、自行车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曾某驾车逃离现场,当日12时许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曾某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并驾车逃逸的事实。
另查明,该事故经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曾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曾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5万元。被告人曾某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代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综合以上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廖安生 肖著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