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已正式实施,为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关于学习贯彻落实民法典的有关指示以及最高检会议精神,结合山西省检察工作实际,就如何贯彻落实《民法典》思考如下。
一、深刻领会贯彻民法典的重要意义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精神内涵,充分认识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基本法,是民事权利保护宣言书,是新中国民事立法集大成者,其颁布在我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必将对我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带来积极全面规范的影响,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及保障人民群众幸福生活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全省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把实施民法典贯穿法律监督始终,积极适应高检院推进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在服务保障转型发展中蹚出新路,以迈进全国检察工作第一方阵为目标,多方动员部署、积极行动,依法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二、贯彻落实民法典须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强化领导、全员参与的原则。学好用好民法典是做优做强“四大检察”的前提和基础,贯彻落实民法典是检察机关的长期重要任务,是“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共同责任。各级检察机关要以高度负责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推动民法典理念精神、理论原则、法律规范在检察工作中的落实和运用,各级检察长亲自过问部署、主动学习宣传、带头办理案件,以上率下引领各级各条线各环节贯彻落实民法典;各级紧扣队伍建设关键,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全覆盖的学习培训,持续深度学习研究,培养精通民法典的专家型、通用型人才,确保民法典在各项法律监督工作中发挥作用,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平衡充分发展,以全面提升检察工作品质。
(二)坚持理念统领,一以贯之的原则。各级检察机关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准确把握民法典的精神内涵,持续更新检察监督理念。宏观上深化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秉持人民至上、保障民权的价值理念,遵循以法济德、弘扬正气的司法理念,贯彻平等保护、彰显善意的办案理念,积极回应时代需求、群众呼声;微观上注意民法典规定的权利平等、意思自治、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公序良俗、绿色原则、生命无价、人格尊严等原则的实践运用,以及各分编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合同自由、交易安全、侵权填补、共债共担等具体原则的准确适用,真正让这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典深入人心、深入检察实践。
(三)坚持遵循体系、重点落实原则。民法典构建了内容全面、体系周延、层次清晰的民事权利体系,要准确理解“提取公因式”的体系模式和逻辑结构:注意民法典与各部门法的关系,分析研判对刑事、行政、公益、未检等检察工作的影响;注意民法典与民事特别法共同形成规范复杂的民事法律体系,协调好民法典与民商法中其他单行法如公司法、劳动法、保险法等理解和适用关系;对内注意总则和分编间提纲挈领、普遍适用的完整体系,在适用上注意总则编与各编、各编通则以及各分编一般规定甚至各章一般规定的体系化协调;要紧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重公有产权轻私有产权”“重物轻人”“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解”“舌尖上、车轮上、头顶上的安全问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创造性地贯彻落实民法典精神,更好地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实现检察监督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坚持统筹兼顾、融会贯通的原则。民法典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整套民事法律规范,为现代国家治理提供基本遵循,其彰显的权利保护理念精神及权利价值将融通渗透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其实施为各项检察职能融合发展创造契机。各级要坚持系统思维,主动关联司法,注意业务衔接、同向发力,统筹考虑刑事、民事、行政法律相关规定,综合运用检察职能,确保民法典规定在检察机关融会贯通。各部门履职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督事项,应双向征求意见、移送反馈,做到协同履职,自觉、充分形成检察监督合力,切实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品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贯彻落实民法典主要内容
张军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上要求把民法典贯彻落实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中,切实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品质,笔者结合其讲话精神就贯彻落实内容思考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学习研究能力,学深悟透民法典新变化新挑战,切实提高队伍能力水平。
1.思想上高度重视,紧盯新变化扎实开展工作。各级要围绕“检察工作如何深度贯彻落实民法典”为主题学思践悟、查漏补缺,全面梳理工作,突出问题导向,查找差距短板,分门别类对号入座,找准检察工作发力点;强调贯彻落实民法典绝非民事检察一家之事,引导检察人员克服置身事外、与己无关、无所作为的思想,注意组织培训学习和引导自我学习相结合,注意民法典编纂新内容、新变化、新挑战,突出抓好民法典相关精神和内容的再学习再部署、再行动再落实。
2.思考协调新旧法律的衔接与适用。民法典颁布实施前后,大量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将立改废,抓紧研究、预判可能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确保民法典施行前后法律适用街接、司法尺度统一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新旧法交替时期民法典溯及力问题,对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和民事纠纷案件如何适用,被删除修改的旧条款如何在案件中对待,民事检察要深度思考,切实做到前后兼顾、平衡利益,在实际办案中用好、用活民法典,促进司法公正。
3.积极研究民事检察法律监督理论难题。密切关注民法典重大调整如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居住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理合同、参与危险性活动的“自甘风险”、自助行为等内容;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理论研究,在健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构建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机制的基础上,倾斜民事实体法研究力度;发挥民事检察理论研究基地、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和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的作用,加强与专家学者合作,增强检察理论研究成果科学性和说服力;针对民商法专业人员不足、把握法律政策、办理新型案件、释理说法能力、公开听证化解民事申诉、检察长带头办理民事案件等情形制定相关措施。
(二)树立“刑民并重”的理念,强化尊重保障人权,保持刑法谦抑品格,客观公正履行刑事检察职能。
1.尊重保障刑事相关人员的民事权利。办理刑事案件,依法审慎履职,避免对私权利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和干预,对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权处理确有错误的依法返还、赔偿,在办理涉黑恶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时,精准识别、严格区分涉黑恶财产、涉案财产和企业、个人合法财产;牢固树立“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加大对侦查活动中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行为的监督力度,推进审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能不捕的不捕,能不羁押的不羁押,充分保障人权,释放最大司法善意;扎实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制度宣传与释法说理,将是否“认赔”、是否赔偿到位作为认罪认罚从宽的重要考虑因素,注重保护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引导被害人合理提出诉求,释明依法获得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赔偿的具体事项及计算标准,跟进赔偿落实,确保双方权益保障到位。
2.提升刑民交叉案件办理水平,构建刑民一体化保护机制。省院加大刑民交叉案件监督指导力度,收集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为准确认定犯罪、保护公民权利提供参考指引,总结各级院贯彻落实民法典的经验做法,强化民事权益保护意识,提高刑民交叉案件办理质效;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加大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力度,防止和纠正违法立案,违法采取查扣冻等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准确掌握刑事、民事法律,严格区分民事纠纷和刑事诈骗、合同之债和合同诈骗、产品缺陷和假冒伪劣商品等法律政策界限;充分维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注意“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的落实;准确把握民法典公民紧急自卫权与刑法正当防卫的关系,统筹考虑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确保“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3.回应民法典新变化,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刑事检察正确理解民法典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新变化,领会运用民法典所蕴涵的法治理念和精神实质,注意研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范围,把握好死刑案件中民事赔偿情节问题,既要弥补被害方损失,修复社会关系、缓减社会矛盾,还要避免“花钱买刑”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在刑事侵害案件中,落实民法典“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对构成犯罪的“套路贷”案件、虚假诉讼案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侵犯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案件,依法严肃追究,注意部门间的司法衔接,实现打击和保护并重、监督和救济同行;强化民事、行政、刑事对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打击力度,同时注意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特定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落实;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将带有地域性、倾向性、普遍性的涉案问题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一并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一体履行检察监督职责。
(三)研究运用好民法典,切实提高民事检察队伍能力素质,推动在依法监督、精准监督、类案监督和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上有所作为。
1.培养精通民法典的专家型、通用型人才。各级民事检察部门须认清民事诉讼范围扩大、专业性愈加凸显的形势,砥砺深耕、笃行不怠,要树立“不掌握好民法典规范和其背后的民法理论,就难以准确发现生效裁判之错误所在,监督文书就难以获得被监督者的认可和支持”的重自强理念,培养深度学习研究的能力,变“要我学”为“我要学”,领悟法条背后的“理”,加强对具体条文和核心要义的理解掌握和灵活运用,为精准监督、类案监督夯实智力基础,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省市院研究分属民商法不同领域、不同案件类型的特点规律,实行分类监督指导,不断提高全省民事检察队伍办案水平。
2.更新监督方式,推进精准监督和类案监督。各级要以精准监督理念为引领,聚焦在司法理念、政策导向、法律适用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抗诉一件促进解决一片,发挥对类案的指导作用;组建类案监督研究核心团队,针对司法热点、难点问题集中研究攻关,提升法律适用标准研判能力,省市级院重点开展实体法类案监督,基层院重点开展审判与执行中的程序问题类案监督;抓好典型案例示范引领,挖掘与培育具有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典型案例;省市院加强对基层院在虚假诉讼、民事执行监督、支持起诉、监督方式的指导力度,全面总结、适时推广驻法院支持起诉岗工作经验,加大对未成年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支持起诉力度,全面强化基层民事检察工作。
3.加大虚假诉讼监督力度。持续开展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专项行动,提升调查核实能力,有效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加强与法院、公安等机关的沟通协作机制,适时就支付令执行、骗取调解书、公证执行、劳动仲裁、交通保险理赔、民间借贷等虚假诉讼常发领域与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构建多方合力、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完善健全检察机关部门间案件线索双向移送、会商研判机制,形成打击虚假诉讼合力;按照高检院要求,在全省部署开展智慧民事检察平台试点工作,提升运用科技手段发现虚假诉讼等案件线索的能力。
(四)落实绿色发展新要求,以贯彻实施民法典相关条款为动力,持续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力度。
1.坚决贯彻民法典确立的“绿色原则”。立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规范,体系化适用侵权责任一般规定和总则编中的民事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定,全面推开“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生态检察模式,加大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力度,有效衔接预防、修复和赔偿责任落实,依据民法典惩罚性损害赔偿请求权之规定,做好与私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对接。
2.坚决贯彻民法典和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梳理研究民法典涉及公共利益的条款,挖掘诸如社会秩序、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特殊群众利益、公共安全等规范,全面理解“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132条)内涵,深化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依法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落实关于妇女权益、未成年人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成年被监护人、赡养老年人、保护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保护的规定;对侵害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捍卫英烈尊严。
(五)积极回应民法典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基本遵循、划定权力边界的新变化,加强行政检察工作,助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
1.促进依法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行政检察要增强穿透式监督理念,依法监督法院行政审判和执行包括非诉执行活动,审查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监督发现各类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协议、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存在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合理运用检察建议监督手段,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背民法典精神不当限制公民私权,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以促进依法行政。
2.对照民法典行政职责规范,健全完善行政检察监督内容。行政检察要促进有关机关明确履职范围和界限,推进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抓手的法治政府建设,梳理行政机关在物权登记、户籍登记、身份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居住权登记、抵押登记、信息知情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隐私及个人信息保护、空抛物事件中公安调查职责、优化营商环境、不动产征收与补偿安置等方面存在的滥作为和不作为,促进行政机关正确适用和执行民法典。
3.深入推进民事争议交叉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面对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交叉审理新常态,开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专项行动,检察监督要整体把握案件焦点,既要判断行政行为是否依法有据,还须正确运用民法典,全面理清因果关系,促进一揽子解决,确保案结事了政和。
(六)落实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款,提高未成年人检察质效,更好地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
1.继续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按照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的要求,持续推动因监护侵害、监护缺失致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的检察监督,依法惩治的同时,还要督促、支持有关组织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主动开展对困难儿童、受害儿童的司法救助工作;通过检察建议、工作协调机制,督促职能部门落实紧急情况下对未成年人临时生活照料、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临时监护、长期监护等规定。
2.持续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精神。根据民法典性骚扰禁止规范、学校合理预防义务、性侵害特殊诉讼时效制度、学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同过错责任,履职做好“法治进校园”工作,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让民法意识扎根孩子们心中;推动强制报告制度、入职查询制度完善及运行,适时开展对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工作,以净化校园环境;根据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规定的变化,强化支持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3.积极探索创新未检工作机制。全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挖掘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中的监督潜力;注意应对网络、手机应用程序非法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问题,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积极开展法律监督;探索涉未家事审判监督方式方法,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婚姻家庭、收养继承、校园欺凌、医疗损害、交通事故损害等民事审判中主动作为,在确认及否认亲子关系、探视权、追索抚养费等新诉讼范围积极作为,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民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