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2月5日电 今日上午,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生态环境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服务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会上有记者提问,以往企业之所以甘愿冒着被处罚的危险,也要违法排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违法排污成本太小。《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强化违法排污者的法律责任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黄祎表示,这次《条例》的出台,是有效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重要手段。《条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用重典治理环境违法行为的部署,对违法者的相关法律责任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虽然是个行政法规,但是在做好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衔接的前提下,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排污行为,都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力度。
第二,规定了多种处罚措施。比如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次处罚的措施,这是《条例》的一个亮点。另外,对复查发现排污企业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措施。
第三,加强了与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相关规定的衔接。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拘留处罚措施相衔接,规定了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等行为,可以依法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祎表示,这次《条例》通过这几个方面的规定,实际上进一步加大了违法成本,可以起到用重典治理违法排污行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