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男子阿强(化名)与河南女子阿丽(化名)因感情不和闹离婚,阿强不愿离婚,恼羞成怒持菜刀将阿丽砍伤,被女儿阻拦后弃刀逃离。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阿强有期徒刑五年,责令其赔偿阿丽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阿强上诉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4月7日,在三亚市务工的阿强电话里恳求阿丽不要离婚,但阿丽坚持要离婚,恼羞成怒的阿强声称“我要回去砍死你”。2019年4月9日12时许,阿强来到阿丽的住房再次恳求其不要离婚,遭到拒绝后,阿强用手掌拍打阿丽头部,用双手掐住其脖子,紧接着从砧板上拿起一把菜刀砍向阿丽的头部,阿丽用手抵挡被砍伤昏倒在地。随后,阿强用菜刀朝阿丽的脖子、头部连砍数刀。女儿小燕(化名)冲上去拦住阿强,阿强遂弃刀逃离现场。
经鉴定,阿丽所受损伤构成轻伤,未达致残等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阿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鉴于其能供述部分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家属又能赔偿被害人医疗费5万元,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阿强不服提出上诉。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阿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罗凤灵 柯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