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2月4日电(记者罗沙)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制定后的第三次修改,包括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加速裁程序等。
为确保法律准确、有效实施,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2月4日发布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面总结我国刑事审判实践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刑事审判程序有关问题作出系统规定。
与上一版本相比,司法解释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增加107条,作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
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诉权保障,是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说,司法解释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具体制度设计,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各项权利,充分保障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全方位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其中,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推进刑事辩护、法律帮助全覆盖。对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准许辩护律师查阅,切实保障查阅权。明确经人民法院准许,律师可以带一名助理参加庭审。
为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司法解释规定,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要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司法解释还明确,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对其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公正司法意义重大。对此,司法解释强化证据裁判原则,细化审理程序,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其中,司法解释针对实践中有的案件证据材料移送不全的问题作出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在指定时间内移送。经通知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这意味着,如果因为未移送证据,导致相关事实存疑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认定。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司法解释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明确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律应当开庭审理。
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刑一庭庭长沈亮说,这是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司法人权保障,防范冤错案件。开庭审理死缓二审案件,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对第一审判决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
同时,司法解释根据监察法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完善审判程序与监察调查的衔接机制,细化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的规定,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和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其中,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电信诈骗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此外,司法解释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设专章对缺席审判程序作了细化。其中明确,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决不让腐败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