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执行命令,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赖小民执行死刑。
本案时间跨度长达10年,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17亿余元,仅涉及受贿犯罪事实就多达22件。在两审审理中,法庭主持检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依法保护各方的诉讼权利,赖小民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辩解意见,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赖小民还进行了最后陈述。赖小民案的审理过程,做到了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包括上诉权在内的被告人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通过一次明刑正法的死刑执行,赖小民案彰显正风反腐决心。对于死刑这一最为严厉的刑罚,我国司法机关一贯秉持慎重适用的精神;但对于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罪行,也不吝于亮明绝不姑息的态度。正如本案判决所言,赖小民目无法纪,极其贪婪,大部分犯罪行为均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作案。这名前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用惨痛的教训告诫世人,领导干部要敬畏人民、敬畏组织、敬畏法纪;法律是不容触碰的“高压线”。
在不久前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战略目标;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党纪国法,自觉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带头廉洁治家,从严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赖小民案充分说明,无论是谁、无论具有何种身份,对党纪国法都必须心怀敬畏;制度规矩不是“稻草人”,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