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因电动自行车着火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
2019年6月17日18时左右,厦门市湖里区某栋楼房一层通道内突然失火并弥漫着大量黑烟。租住在三楼房间内的郑某銮正在家休息,被火灾引起的浓烟呛醒后,从通向四楼楼道的窗户跳楼逃生,造成身体多处受伤。
当晚,郑某銮被送往附近医院救治,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经过消防部门的现场勘察,起火点是停靠在通道内的一辆电动自行车。随后,郑某銮向湖里区法院提起诉讼,将出租房的房东、二房东及电动自行车车主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承担自己的损失。
法庭上,原告郑某銮诉称,钟某财、钟某女系房屋的权属人,朱某香系房屋的实际管理人,三人未对房屋尽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义务,火灾发生时也没有尽到人员疏散、及时灭火、及时救治伤者的责任。陶某树系发生火灾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车辆放置在楼道存在安全隐患,陶某树对自身物品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四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共同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并造成原告受伤,应共同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朱某香辩称,本案系一层楼道口电动自行车着火,对楼上住户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并未达到严重威胁生命安全的程度;着火后,众人在不到十分钟之内就将火扑灭,其他住户也安全下楼,可见该火灾事故与郑某銮跳楼并不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被告钟某财、钟某女共同辩称,自2015年10月起,案涉楼房即整体出租给朱某香使用,在租赁期间内朱某香有义务做好消防等工作,因人为造成的事故责任均应由朱某香负责。
被告陶某树辩称,案发时其早已离开出租屋回老家,电动自行车的电源、电瓶电源都已经拔掉,停放车辆的地点也是经过朱某香同意的,朱某香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财、钟某女出租的案涉房屋没有批建手续,未经消防验收,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依法应对出租房屋的瑕疵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朱某香承租了案涉房屋,并设置了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其应当预见到安全隐患的存在,却仍然没有采取相应的消防救援措施,未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亦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陶某树系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购买单据、合格证书等,未尽到对自身物品的管理责任,与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系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亦应承担侵权责任。以上侵权行为间接结合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发生,依法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郑某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合理评估当时的火情,选择从通向四楼楼道的窗户跳楼的方式逃生违反了自身必要的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最终根据各方的过错大小,酌定判决被告陶某树承担35%的赔偿责任,被告朱某香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钟某财、钟某女承担20%的赔偿责任。依据上述认定的责任比例,扣除相关被告已经支付的款项,陶某树应当赔偿郑某銮137838元,朱某香应当赔偿郑某銮111889元,钟某财、钟某女应当赔偿郑某銮62038元。该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