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被告人孙某坡、陈某平等5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三年三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起,被告人孙某坡指使陈某刚、王某华等人驾驶江苏牌照的罐车,将10罐车废液从江苏省昆山市装运至江西省峡江县,由被告人陈某平、肖某斌接应指引,将废液倾倒于巴邱镇连陂村。同年5月,峡江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查获倾倒的废液,经称重为183.56吨。另查明,孙某坡等人以同样方式将6罐车废液倾倒于峡江县罗田镇眼头村水塘。
经检测,上述倾倒的废液所测指标中的无机氟化物、总铬、镍、砷超出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确定危害成分质量浓度限值,为危险废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坡、陈某平等5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183.56吨以上,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孙某坡、陈某平组织、指挥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该案案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