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鑫 通讯员 彭祖君 车驰)“郫县豆瓣”注册商标在2009年4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次年又获得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不但是四川人耳熟能详的商标品牌,且在国内外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而一些商家也瞄上这一“金字招牌”,通过高仿、傍名牌等方法,使用与“郫县豆瓣”极为近似的标识,使普通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扩大其产品销路并获得高额利润,这不但侵害被侵权产品形象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的良性有序发展。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法院一审认定被告郫县巧蜀坊商贸有限公司、平乡县康佳酱菜厂在涉案产品上使用与“郫县豆瓣”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郸县豆瓣”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该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被告康佳酱菜厂赔偿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3万元,巧蜀坊商贸有限公司在2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单一销售该侵权商品的被告南京某区一干货店赔偿原告7000元。
2019年3月至10月,原告方代理人与相关公证员、公证人员先后到山西太原、湖北宜昌、山东济南、青岛及江苏南京、苏州相关市场的调料商行等12家店铺,对现场购买商品过程进行保全公证取证。其中在7家店铺购买的商品正面中部为横排“郸县豆瓣”四个黑色大字,四字中间偏上竖排很小的浅色“风味”二字,该二者上部为“红油”二字且经较小字体浅色显示,正面下部落款“郫县巧蜀坊商贸有限公司”,商品侧面载有“制造商:郫县巧蜀坊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平乡县麻头寨康佳酱菜厂”。另外5家店铺的商品除使用上述标识外,侧面仅载有“制造商:平乡县康佳酱菜厂”。此外,南京某干货店还销售与“郫县豆瓣”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商品。
原告起诉称,“郫县豆瓣”注册商标1997年5月经申请,于2000年4月21日注册公告,有效期已续展至2030年4月20日,其仅授权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使用此证明商标。上述二被告企业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与“郫县豆瓣”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郸县豆瓣”,从结构、偏旁、笔画等方法,与“郫县豆瓣”极为相似,极易使普通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故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共计42万元,单一销售侵权商品的南京某干货店赔偿3万元。
被告巧蜀坊商贸有限公司则辩称,其所使用的系郸县风味豆瓣,从未使用原告商标,且所使用的“郸县”系对地名的合理使用,与案涉商标不构成近似,但同意停止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并称被诉侵权行为时间短、程度低,其没有主观攀附的故意,原告主张法定赔偿却未提供相应损失证据,请求金额过高,认为其停止侵权已达到消除影响作用不需登报等。其他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郫都区法院一审认为,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案中,涉案商品上使用的“郸县豆瓣”字样字体较大,属突出使用,有明显的提供识别功能,且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郫县豆瓣”商标高度近似,以一般公众的注意力,很容易将“郸县豆瓣”误认为“郫县豆瓣”。相关证据证实,部分涉案商品上有二被告企业落款,部分涉案商品仅有单一企业落款,依法应认定为二被告企业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被控商品的行为及康佳酱菜厂单独实施了制造、销售被控商品的行为。结合涉案“郫县豆瓣”商标有较高知名度,以及被控商品均非产自郫都区(原郫县)等情况,故认定被告康佳酱菜厂、巧蜀坊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综合考虑“郫县豆瓣”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经营规模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郫都区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冉垠介绍,郫县豆瓣酱是成都市郫都区(原郫县)的特产,有“川菜之魂”的美誉,在国内外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但是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其传统制作技艺还录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原告享有的“郫县豆瓣”注册商标也主要是使用在其授权可使用的当地豆瓣酱产品上。该案中可从几个方面看出被告企业故意侵权的行为特别明显。
首先在地名选择上,被告企业选择与“郫县”写法上极为相似的郸县,而在网上查询便得知,郸县为古县名,最晚在唐初已废,所在今河南郸城县位置,而豆瓣酱并不是当地特产,平时也没有人讲过该地生产豆瓣酱。
其次是被告企业在侵权商品正面落款“郫县巧蜀坊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地址虽在河北省,却只标注为“平乡县麻头寨康佳酱菜厂”,加之使用与“郫县”在写法上极不容易看出的“郸县”二字遮人耳目,且销售地均为四川省外的江苏、山东、湖北等地,很好地利用外省人对“郫县豆瓣”了解不深等缺陷,使当地广大消费者极易误认为“郸县豆瓣”就是四川的“郫县豆瓣”。四川人做川菜基本上已离不开郫县豆瓣酱,可以说是家喻户晓,日常生活中不易上当受骗,因此被告二企业并不将生产地、销售地放在大家都比较了解的四川当地,而是有意躲开。该案的审理,既保护了我国驰名商标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