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胡佳佳 通讯员 林红 刘强)近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2015年2月,被告人黄某在新余市区长林路设立新余市某有限公司,以做中介投资为幌子,对外公开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以支付月息1.5%至1.8%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签订虚假借据、借款合同等方式,欺骗集资参与人出借资金。黄某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将集资款大部分用于归本还息,以填补资金缺口,并最终导致大量集资款不能返还。至案发,被告人黄某等人以公司之名共向676名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6270.25万元,返还本金2787.8万元,支付利息1638.33万余元,造成损失2229.2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2229.26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叶某作为黄某雇佣的公司经理,明知公司不具有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范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高息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237.25万元,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综合考量,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