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小区车库滑倒导致骨折,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业主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张某为襄阳某小区居民,2019年7月24日12时许,张某从自己停在地下车库的车内取完衣服抱着离开时,因被衣服遮住视线,未留意到脚下水坑,不小心摔倒在地,造成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车库内的此处积水已存在多日,未得到及时处理。张某认为是物业方失职导致自己摔伤,以此为由向物业公司索赔。而物业公司认为张某的摔倒与公司没有直接联系,拒绝赔偿。张某诉至樊城区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共计13.9万余元。
在法庭上,物业公司辩称,张某在该小区居住、租用车位已4年,应清楚车位周围环境,且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道路上行走时应尽到注意义务,故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樊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张某居住小区的管理人,对张某等小区业主应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张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义务维护自身安全。本案中,张某因疏忽大意,在地下车库行走时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致使自己摔倒受伤,对本次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为80%。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疏于管理,致使地下车库存有积水,有一定过错,对本次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酌定为20%。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张某的损失共计137692.35元,法院遂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某损失27538.47元。(王洪 丁俐 王莉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