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没想到能拿到这部分补偿费。”日前,获悉法院采纳了湖北省检察院提出的全部抗诉理由,判决增加征地补偿费后,汪兵(化名)等6个家庭感叹道。
2017年,汪兵所在村的部分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随后,村小组按照分配方案对村委会已经拨付到组的预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汪兵家庭为夫妻两人加一个小孩,则按照三人份额分到预征地补偿款、人口分配款共计约25万元。
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独生子女家庭,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照两个孩子计算份额。据此,汪兵认为他的家庭应当按照两个孩子计算份额,一家应当按四人份额分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因此,汪兵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驳回汪兵的诉讼请求。
随后,汪兵一家与其他5家面临相同问题的家庭,向黄冈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在对6起案件进行审查后,该院提请湖北省检察院抗诉。
“征地补偿费属于集体福利吗?湖北省相关独生子女奖励政策是否有效?”通过案件的细致分析,承办检察官对案件争议点进行了提炼。围绕“土地补偿费的性质如何认定”“村委会处置该土地补偿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两个焦点,承办检察官根据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意见,向湖北省卫健委相关处室咨询了解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解释问题。
“村委会制定的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法是按人头分配,并且湖北省相关独生子女奖励政策有效,因此独生子女应该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在补充相关证据、梳理相关法条的基础上,湖北省检察院向该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指出集体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土地的增值收益,亦应归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认定土地赔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福利符合立法本意。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抗诉意见,判决当地村小组、村委会向6个家庭增加支付征地补偿费,共计47万余元。(戴小巍 龚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