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上午,一被执行人曾某来到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主动履行所欠借款,要求执行干警在“失信名单”中删除其名字。
2016年9月8日,曾某因经商资金周转向胡某借款4万元,约定借款毎月利息600元,并出具了借条给胡某。借款后曾某末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经胡某多次催收无效,胡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2018年4月12日,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曾某返还胡某借款4万元及约定利息。法院判决生效之后,曾某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胡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然而曾某既不履行,也不报告财产,经多次传唤也从未到法院。经查,曾某名下无登记房产、车辆,银户存款等可供执行财物,后执行人员又到其户籍所在地向居委会了解,得知曾某已外出多年,原来的住房也已卖给他人,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困境,法院只好将其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
近期,曾某打算向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开汽修店,在办理贷款时,银行工作人员知其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能办理。曾某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便急忙找上法院,交清了执行款,希望法院尽快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谢满生 李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