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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诚信诉讼 净化法治环境

2021-01-12 14:51:47    人民法院报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要求。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助力良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严厉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净化法治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妨害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常见的妨害司法行为如虚假陈述、滥用管辖权异议及逾期举证等。此类行为均属于典型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会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影响诉讼程序的推进,应纳入司法惩戒范畴,予以严肃处理;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当事人不守诉讼诚信、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

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应加强源头防治,引导当事人树立诚信诉讼理念。一是完善防范机制,提升甄别能力。建立“立案预防、审判核查、执行反馈”的立体防范机制,研究虚假诉讼行为产生的规律。要加强庭前规范,如制作并随案送达诚信诉讼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要求当事人、代理人庭前签署承诺书,督促当事人如实陈述、营造严肃诉讼氛围。二是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打击合力。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部门协作,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联通共享,建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移送、结果反馈机制。三是要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诚信诉讼的重视度,引导当事人遵守诉讼规范,不滥用诉讼权利;适时发布不诚信诉讼典型案例,通过警示教育倡导案件当事人理性维权、诚信诉讼。四是严格依法办理,惩治救济并重。严惩各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实施虚假诉讼经查证属实的,根据情节和后果施以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责令虚假诉讼参与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在制度上、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努力将关口前移;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依法将线索和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处理。同时,积极研究虚假诉讼受害人救济途径。(安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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