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合肥1月7日电(记者吴贻伙)今天下午,经安徽省六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六安市中级法院对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茆庆国涉嫌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60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茆庆国于1997年至2014年间,利用担任江苏省盐业公司经理,江苏省盐务局局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董事长,中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合作、债券承销、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至2019年,茆庆国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203万余元、美元1万元、欧元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茆庆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检察机关指控茆庆国受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另有891万余元分红款未被茆庆国实际控制,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茆庆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退缴大部分赃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