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陶琛 通讯员 刘晓芬)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谭许泽故意杀人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上诉人谭许泽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20年7月3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谭许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谭许泽不服,向湖南高院提出上诉。湖南高院于11月29日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湖南高院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起,上诉人谭许泽驾驶购置的湘牌长安面包车,在常宁市长期从事非法载客营运。2019年9月,常宁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动,并授权派出所参与所在辖区的交通安全整治行动。同年9月22日,谭许泽因非法超载营运,被常宁市公安局柏坊派出所罚款。12月28日上午,柏坊派出所民警肖君桂带领辅警颜文雄等人驾驶警车、着警服,在省道S569柏坊村二组路段设卡整治交通。当天10时许,谭许泽驾驶面包车,搭载9名乘客由南向北从柏坊镇往常宁市蓬塘乡方向行驶,途经该卡口时,颜文雄发现谭许泽所驾面包车内人多,涉嫌非法营运,示意谭许泽停车接受检查。谭许泽拒绝停车,低速前行,颜文雄遂绕至车右侧副驾驶门位置,扒在副驾驶车窗上喊谭许泽停车。谭许泽为摆脱颜文雄,随即右打方向盘驾车加速前行致颜文雄倒地,导致车右后轮从颜文雄身体右侧碾压过去。颜文雄因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胸腹损伤当场死亡。
湖南高院认为,上诉人谭许泽驾车在非法营运过程中逃避公安机关查处,强行冲关致被害人倒地并被其所驾车辆碾压当场死亡,其主观上具有放任颜文雄死亡的故意,客观上造成颜文雄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适用死刑。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全案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