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范飞飞、余德超等30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二审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范飞飞2003年3月刑满释放后,联合被告人余德超长期混迹于赌博场所。自2006年开始,二人采取“各拉队伍、抱团发展、互相帮衬”的方式,带领其他被告人在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北杨寨乡、符离镇等地开设赌场。在赌场内高利放贷,以暴力、冲砸方式索回所输赌资,欺压参赌人员。在宿州市城区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动辄数十人持砍刀、钢管等凶器在公共场所、闹市区约架械斗。通过非法高利放贷,强行插手民间经济纠纷,采用暴力手段向他人讨债或帮助他人讨债。被告人范飞飞、余德超通过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形成了以被告人范飞飞、余德超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20年9月,埇桥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范飞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余德超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其他28名被告人十七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范飞飞等人提出上诉。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