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专盗电动车电瓶的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汪某退赔盗得的赃物折款共计4740元给被害人。
被告人汪某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宁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宁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宁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连续三进宫后,被告人汪某从狱中出来没多久,又重操旧业。自2020年6月29日至7月10日,汪某在宁都县城内用螺丝刀撬锁、剪刀剪线的方式盗窃作案12起,盗得他人电动车电瓶共计50个,其中34个经宁都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为2810元,另16个因未确定规格而无法认定价值。被告人汪坤龙将所盗电瓶予以销赃后非法获利共计2000元。
被告人汪某在2020年7月12日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当场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汪某具有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遂综合被告人汪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的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谢满生 廖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