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1月4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从法律层面对保理合同进行了规定,使得该类合同成为“有名合同”。1月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审结一起标的额近3000万元的保理合同纠纷案。
本案原告为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与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寓公司)、上海景闳远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闳公司)通过签订数个合同,形成了保理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为保理商,海寓公司为应收账款转让方,景闳公司为应收账款债务人。海寓公司还将自己持有的景闳公司49%股权,用来为景闳公司相关债务提供质押担保,上海合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提供了保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除第一期回收款及服务费外,至今未收到其余已到期款项,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审理。本案中,景闳公司未按约支付回收款,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涉案保理合同,并要求海寓公司、景闳公司依约连带赔偿相应损失。从判决内容来看,法院除对质押担保合同和保证合同的范围进行调整外,对原告的解除合同、获赔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均予以了支持。
业内人士认为,在上海加快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大背景下,浦东新区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本案,将对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构建起到显著推动作用。(陈卫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