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景德镇1月4日电 (记者 胡佳佳 通讯员 石巍)1月4日,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起诉人浮梁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蓝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7月,海蓝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良处理,吴某良又雇请李某贤将30车1124.1吨硫酸钠废液运输到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的山上倾倒,造成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周边约8.08亩范围内环境和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洞口组的地表水受到污染,妨碍了当地1000余名群众饮用水。经鉴定,两处受污染地块的生态环境修复总费用为人民币2168000元,环境功能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57135.45元,并产生检测鉴定费95670元。受污染地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532860.11元。
法院在审理该案中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坚持全面赔偿原则,依照民法典规定的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条款,判决海蓝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环境功能损失费用、应急处置费用及检测费、鉴定费共计2853665.56元,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金171406.35元,同时判令海蓝公司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