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租赁住房有明确奖励了!昨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广州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与经营租赁住房,给予了明确的奖励计划。
广州市住建局相关人士表示,明确奖补办法,将进一步促进广州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加快建设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坚定促进广州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让租赁住房惠及更多市民。
为环卫工人等城市重要公共服务群体提供租赁住房可得补贴
《办法》提出,为环卫工人、公共交通一线从业人员等城市重要公共服务群体提供租赁住房,且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新建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12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改造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实施品质化提升的租赁住房项目,按建筑面积6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办法》中指出,租赁住房项目中,新建类项目补贴对象是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选定合作企业投资建设的,申请补贴资金时应当共同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管理办法。改建类及品质化提升类项目补贴对象是项目投资单位。
另外,住房租赁企业将房源信息录入“阳光租房”平台,录入房源数量不少于300套(间)的,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按150元/间给予奖励。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于2019年1月1日后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租期在6个月(含)以上的,按150元/宗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套(间)房每年度只可申请1次租赁合同备案奖励。
以下八种情形不得奖补
《办法》也列出不得予以奖补的情形,包括:
(一)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以及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
(二)房源未录入“阳光租房”平台或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企业或机构;
(三)在有关承诺、协议约定中,未约定新建自持租赁持续运营期不少于10年、非住宅改造为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期不少于8年、品质化提升为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期不少于5年、控制租金涨幅、不得以租代售等条件;
(四)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及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
(五)产权不明晰、违法建设、安全质量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的住房;
(六)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户型,或租金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两倍的租赁住房;
(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项目。
租赁住房项目实行遴选审查机制
根据《办法》要求,租赁住房项目,实行遴选审查机制。遴选项目数量根据每年的财政奖补预算、奖补标准确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成立遴选小组,组织开展遴选工作,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
遴选工作程序进行,根据每年的财政奖补预算、奖补标准确定遴选项目数量,按照评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评选结果。
遴选项目初步入选名单应当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成立异议处理领导小组,做好异议的收集、分析、处理工作。异议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异议理由,并提交证明材料。异议处理领导小组收到书面异议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项目重新审核。确定异议成立的,取消项目奖补资格并予以公告。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定最终的入选名单,核发《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财政奖补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关于奖补资金,《办法》规定,奖补资金核拨全过程实施信息公开,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定期通报奖补资金拨付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