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全国语言文字会议精神部署要求,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近日,教育部部长怀进鹏签发第51号教育部令,颁布新修订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此次修订旨在解决制约普通话水平测试健康发展的瓶颈问题,着力提高测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升测试服务能力。
《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测试管理体系,明晰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和测试机构的工作职责。《管理规定》规定普通话一级甲等须经国家测试机构认定,一级乙等及以下由省级测试机构认定,并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颁发机构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统一变更为国家测试机构,增强了专业测试的统一性、权威性。
在完善权利保障和法律责任方面,《管理规定》主要进行了三方面修订:一是保障测试员和考务人员权益。规定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要为测试员和考务人员开展测试提供必要的条件,合理支付其因测试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二是保障应试人权益。建立申诉机制,应试人对测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明确复核申请提出时间、接受单位、受理及作出决定时限等。三是增加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对测试机构、工作人员、应试人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明确应追究相应责任,强调测试的权威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管理规定》提出一系列便民新举措。删除两次测试间隔时间的要求,扩大测试服务供给;取消属地报名要求,明确应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就近、就便报名参加测试;针对残障人士的实际需求,强化对特殊人群的语言测试服务;明确在境内学习、工作或生活3个月及以上的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测试;增加电子证书相关规定,明确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管理规定》还对测试工作队伍建设提出新要求。将“测试工作队伍建设”作为国家测试机构和省级测试机构的职责之一予以明确,将考务人员也纳入测试工作队伍统筹考虑。关于测试工作队伍的建设及管理办法,由国家测试机构和省级测试机构另行制定,以“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加强测试工作队伍建设。
此外,《管理规定》调整了“应接受测试的人员”的表述。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使人员范围更为明晰,将原来应接受测试的六类人员重新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人员,这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相统一;另一类是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同时,此次修订增加“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应当为本校师生接受测试提供支持和便利”的条款,进一步明确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保障学生参加测试的责任,更加突出教育系统在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中应发挥的重要作用。
《管理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一步,教育部、国家语委将修订研制等级证书管理办法、测试工作队伍管理办法以及视障、听障人员测试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完善测试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健全工作机制,提升测试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
《中国教育报》2021年12月10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