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有力的经费投入是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根本性保障。坚持教育事业的公益属性和政府投入的主体地位,是世界各国的普遍价值遵循和制度安排。相应地,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占GDP的比例,一直是国际上衡量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水平,尤其是政府教育投入努力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提出4%目标以来,其在政策决策层面的确定和实现的过程,持续不断地受到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
从1988年原国家教委组建的经费研讨组建议“2000年应达到4%”,到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首次正式提出“本世纪末达到百分之四”,到2001年教育“十五”计划第二次提出“到2005年达到4%”,到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次提出“逐步达到4%”,再到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四次提出“2012年达到4%”,可见这是一个很漫长的艰难历程。当2020年实现4.3%这一比例时,再次引发关注。而且,一个重要的关注点就在于“连续九年”。
这种关注有其特殊的含义,一方面在于社会各界对政府财政努力投入教育的认可,另一方面体现了关注者对这一目标持久性的期待。2012年目标的实现,作为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是通过不懈努力达到的,采取了一系列的办法和举措。但之后的各年份,虽然都保持在4%以上,并且教育经费总投入从2013年突破3万亿以上规模逐年增长到2017年的4.26万亿再到2019年突破5万亿,但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总体上在波动中呈下滑趋势,2018和2019两年下降到百分之四点零几的水平。在经济增速放缓和财政收支面临挑战的背景下,突发的疫情进一步加剧了经济社会的不确定性风险,2020年乃至未来的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4%的目标能否实现,自然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
2020年的4.22%这个数值,从财政性教育经费总量增长的可能性意义上讲,一个非常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其带给人们的巨大信心及其所蕴含的希望,给教育经费投入的保证创造了积极的想象空间,也彰显了政府在切实推动教育优先发展中的坚定意志。
当然,4%是一个宏观层面的整体性指标,是在特定历史时期提出来的。但其背后涉及国家总体上的比例计算和分省乃至以下层级政府的比例计算问题,还涉及多个层面的教育经费结构问题。进一步讲,就是存在着局部意义上的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地方不均衡,存在着包括财政性投入在内的经费来源结构、经费在各级各类教育中的分配结构、经费在硬件和软件建设中的支出结构等问题。应该说,随着教育领域改革的持续深化,尤其是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推进,方方面面都发生着持续的优化和改进。但随着教育现代化的加快推进,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以教育强国引领和推动现代化强国建设,教育经费投入面临更高的要求和更大的挑战。一个深层次的迫切性问题,就是如何通过改革创新全面提升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对此,笔者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坚持财政性教育投入的主体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逐步提高的规定,以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占GDP更高的比例和更明确的目标实现机制,约束和激励各级政府公共财政的教育投入。二是坚持发挥市场机制对于社会资金在教育领域的配置,有针对性地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特定类型教育的特定领域和环节,激发微观主体的活力,形成多元化的非财政性教育经费补充格局。三是系统推进教育经费的结构性优化。加强公共财政对学前教育和乡村教育的倾斜性保障。侧重对以教师为核心的教育软实力提升加大投入,整体推动学校内涵建设。以重大项目为抓手,着重对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相关教育领域加大投入,强化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智力支持。(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副研究员、教育政策与财政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教育报》2021年12月08日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