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微信 注册登录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首页 > 栏目 > 教育 > 正文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需监护人单独同意

记者 王亦君 实习生 李施安    2021-07-29 11:02:54    中国青年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天发布,将从8月1日起实施。

最高法副院长杨万明介绍,最高法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了《规定》,对人脸信息提供司法保护,明确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规定》要求,应用程序不得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长期以来,部分移动应用程序通过一揽子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的问题突出。对此,《规定》明确了此类处理人脸信息的新规则,由于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对个人权益影响重大,因此在告知同意上,有必要设定较高标准,以确保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合理考虑对自己权益的后果而作出同意。

《规定》引入单独同意规则,即:信息处理者在征得个人同意时,必须就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单独取得个人的同意,而不能通过一揽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征得个人的同意。个人同意是信息处理活动的合法性基础。只要处理者不超出自然人同意的范围,原则上该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行为。

《规定》专门将“受害人是否是未成年人”作为动态考量因素,明确将“受害人是否未成年人”作为责任认定特殊考量因素,对于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承担责任时,依法予以从重从严,确保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依法得到特别保护,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规定》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司法审判层面加强对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保护。按照告知同意原则,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关于具体年龄,可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以及正在制定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认定。从责任认定角度看,结合当前未成年人人脸信息保护现状,《规定》在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侵害人脸信息责任认定的考量因素予以细化。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21年07月29日 02 版)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童书里的教育意蕴
下一篇:研考隔离考场的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了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

人民周刊微信公众号

网上信访,解决百姓“急难愁盼”问题

网上信访,解决百姓“急难愁盼”问题

热门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