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学校保护列为重要章节,明确了教育部门和学校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有关要求。6月1日,教育部发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校保护章节和有关条目作出了细化规定,与此前出台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形成互补,进一步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的义务和责任,为做好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提供了规范和遵循,对于健全保护制度、完善保护机制、构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体系、全面呵护学生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为加强学校保护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加强学校保护机制建设,对于做好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具有重要引领作用。《规定》以“管理要求”专门一章,列明了在16个方面应当建立完善的保护制度,体现了三个主要特点:
一是强调分层构建原则。对于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强调健全学校学生保护的支持、服务体系,侧重从顶层设计、体系构建层面加强制度建设。对于学校,《规定》强调校规校纪的制定以及具体保护措施层面的制度建设。分层构建保护制度有利于提升制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指导规范学校保护工作具有重要作用。二是强调分类构建原则。学校保护涉及范围广泛、专业性强,《规定》从教学管理、读物管理、药品管理、体质管理、校车管理、网络管理、安全管理等16个方面对保护制度的核心要点作出明确要求,列出了分类构建保护制度的“任务书”和“必修课”,便于学校在制度建设中对照把握,做好制度体系的查漏补缺、完善提升工作。同时,分类构建为制度做深、做细提供了空间,有利于提升制度的落地性、执行性。三是强调协同构建原则。学校保护离不开各部门齐抓共管,也需要学校内部相关机构协同落实。《规定》提出,要在部门和群团组织间构建协同机制,加强指导与监督,在学校内部整合欺凌防治、纪律处分等组织机构、工作机制,组建学生保护委员会,统筹负责学生权益保护及相关制度建设。
《规定》为提升学校保护教育实效划出了重点。学校保护工作要落到实处,首先要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在师生的思想意识中深深扎根,做到入脑入心。《规定》在“保护机制”一章中,就全面做好学校保护教育、提升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出明确要求,划出了三个重点:
一是强化法治教育。《规定》提出学校应围绕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开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以权利与义务教育为重点的法治教育,并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要开展好法治教育,必须抓牢课堂主渠道,开足上好法治课,采取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微视频大赛等方式,让学生学法懂法。二是强化生命教育。《规定》提出树立以生命关怀为核心的教育理念,开展灵活多样的教育教学活动,引导学生热爱生命、尊重生命,树立积极的人生观,针对性很强。三是强化家庭教育。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第一任老师。做好学校保护工作,家庭、家长扮演着重要角色。《规定》提出加强学校与家长沟通联系,建立有关情况报告制度,对于完善家校沟通渠道、形成学生保护合力十分重要。
《规定》为防范化解学校保护突出问题筑牢了防线。近年来,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面临一些新的突出问题,对学生在校合法权益构成了较大威胁。《规定》以“专项保护”专门一章,针对防范和化解学生欺凌等突出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提出了推动责任落实的保障措施,筑起了一道综合防线。
一是划出了行为红线。针对学生欺凌问题,《规定》明确了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的具体情形,并与《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相衔接。针对性侵问题,《规定》明确了教职工在与学生交往过程中的禁止行为。这些规定表述清晰具体,为学校师生明确了行为规则,也为做好学校保护、防范化解侵害问题提供了具体依据。二是明确保护性措施。《规定》从事前防范、事中事后处置的角度,明确了强制报告制度、首问责任制度、特别保护制度,从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角度,明确了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从业限制等都是学校保护实践中证明有效的保护性措施。在基层抓落实环节,要认真做好这些保护性措施的执行,真正把牢每一道关口,把侵害学生权益的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三是让监督问责“带电长牙”。《规定》围绕“支持与监督”“责任与处理”细化了有关规定,就监督、投诉、评估、考核等机制提出了要求,并就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职工等履行责任和失职问责作出了具体规定,构建起学校保护“明责—履责—督责—问责”的责任链条,有效保障了承担学校保护责任的各主体依法履责、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规定》的出台为完善学校保护体系、落实学校保护责任完善了顶层设计、明确了具体要求,具有很高的制度含金量。作为基层教育主管部门,我们将坚持保护和教育相结合,用改革办法、法治思维抓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规定》的落实,全面呵护学生健康成长。(作者系中共青岛市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青岛市教育局局长、党组书记)
《中国教育报》2021年06月15日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