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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要求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互认

2021-12-24 10:59:14   

近日,黑龙江省卫健委组织各委属委管医疗机构签署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互认承诺书,推动进一步落实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互认有关要求,减少重复检查,减轻就医负担,保障急危重症患者得到及时抢救。各委属委管医疗机构承诺:

一、对省卫生健康委发布具备核酸检测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核酸检测结果和龙江健康码、国务院客户端查询的核酸检测结果在规定期限内互认。

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能够出示核酸检测结果的,互认规则同上;不能出示核酸检测结果的,根据病情第一时间给予救治,不因等待核酸检测结果延误救治。

三、医院及接诊医师均已了解上述有关内容并将自觉落实。医院设立监督电话,接到投诉后将第一时间调查处理并回复。

各医疗机构设立的监督电话如下:

 

 

省卫健委将动态公布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省专项整治医疗领域突出问题受理电话:0451-8725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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