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许某、刘某开设赌场案件,依法认定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许某伙同被告人刘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焦作市中站区一公园附近后山果园、牛棚等处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进行赌博,抽头渔利。许某系该赌场老板,刘某在该赌场负责抽具。许某共组织他人赌博约12天,赌场平均每天抽头渔利约1500元。其中刘某非法获利约2500元,许某非法获利约12000元。案发后,许某于2020年12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刘某于2020年12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上交非法所得2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刘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许某、刘某二人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许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许某、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