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25日依法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长华、何人强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张长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诈骗罪判处何人强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上海一中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张长华出境前往印度尼西亚泗水市,先后参加了由涉案人“歪哥”、庄怀德(均另案处理)等人组建的小北会社、E68诈骗团伙,担任诈骗团伙主要负责人之一,利用电信网络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群发或拨打大量网络电话并实施诈骗活动。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张长华在明知自己因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而被中国警方上网追逃的情况下,仍在涉案人“杰哥”(另案处理)的纠集下,与被告人何人强前往柬埔寨西哈努克港市,参与组建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尔后,张长华、何人强指挥该诈骗团伙利用电信网络平台向我国境内公司拨打网络电话并实施诈骗活动。
法院方面表示,在上述诈骗活动中,各诈骗团伙成员不仅冒充电信公司客服人员、银行工作人员、公司财务人员和领导,还冒充警察、检察官等。被告人张长华、何人强各自参与的诈骗金额为9895万余元、9683万余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张长华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何人强参与的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均有稳定的核心成员,众多成员之间层次清晰、分工明确、纪律严密,采用集中管理方式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故均应当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张长华、何人强均系本案犯罪集团的主犯,均具有坦白情节,何人强还具有立功表现,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