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迈出第一步
7月19日,深圳市民梁先生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裁定文书,正式宣告破产。这是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破产制度、自《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境内首宗裁定生效的个人破产案件。
个人破产制度赋予“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在经济上重生的机会,能够实现对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双重救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与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调动市场主体创业积极性。但受“欠债还钱”观念等因素影响,我们还有不少人暂未对此形成共识。在此背景下,个人破产首案备受关注。
本案中,法院一方面严格把控债务人申请破产资格,兼顾细致筛查与及时救济;一方面依法介入破产管理,引导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更好地履行还债义务。根据重整方案,梁先生将在三年内实现债权本金100%清偿,债权人也可以提高受偿效率,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
可以说,个人破产首案是一次生动的以案释法,有力回应了社会上对个人破产的误读,为个人破产制度走向全国积累了宝贵经验。对破产法律制度发展,深圳迈出的“第一步”具有里程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