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宁都一男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从中牟利,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对其进行了审理,一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谢某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3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谢某在没有发生真实货物运输业务的情况下,以赣州市两家物流公司的名义,分别为东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某钢管结构有限公司、广州市某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家物流公司按票面价税合计金额的4.2%收取费用,谢某则以4.5%向三家公司收取费用,从中赚取差价。经统计,谢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虚开金额为人民币1176568.47元,虚开税额为人民币129422.53元,非法获利3900元。
案发后,谢某于2019年8月7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在宁都县人民检察院退赃3900元,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为牟利,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票发票,其行为触犯刑律,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谢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遂综合被告人谢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认罚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谢满生 肖著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