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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宁都县法院:因债纠纷  致伤获刑

2021-05-06 12:27:11   

江西宁都一男子因要债发生纠纷,致人轻伤二级,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对其进行了审理,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2017年被告人谢某借了20000元给被害人何某。2020年11月18日8时许,谢某向何某要债,两人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何某情绪激动,谢某母亲吴某为防止两人打架至现场劝架,并多次劝谢某回家和劝何某不要吵架,但何某仍继续与谢某吵架,并辱骂吴某。被告人谢某用手推何某一下,何某立即还手推谢某,并后退一步抬起右脚踢向谢某,谢某抓住何某右脚将其推倒,何某仰面倒地,谢某又上前抓住何某用力一甩,之后被劝开。2020年11月30日经鉴定,何某第1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谢某于2020年12月3日到青塘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某与被害人何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何某对被告人谢某的行为进行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纠纷过程中被告人谢某故意伤害何某身体,造成何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谢某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谢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害人何某欠被告人谢某的借款未还,在被告人谢某向其催讨借款时不能理智对待,从而引发纠纷,何某在此次事故中具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对被告人谢某的刑事处罚。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谢某与被害人何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经社会调查评估,对被告人谢某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不良影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廖安生  肖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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