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月19日获悉,《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公布,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此行为的,罚款为200元以下。
据了解,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沈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针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具体规定包括: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小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市内弃管小区,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等。
《办法》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等职责,并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不履行职责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单位和个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方面,《办法》规定,要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别投放;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要按照管理责任人规定的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并向管理责任人申报,按照规定承担处理费用,不得混入普通生活垃圾等。否则,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办法》还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既有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使用专用车辆,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