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许多问题,如要求商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未依法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等涉嫌垄断问题的反映和举报日益增加,更有部分大型互联网平台以普惠金融为名,追踪和收集用户“数字足迹”,使部分群体落入“无抵押消费贷”陷阱,积聚金融风险。
平台经济在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方面是限制市场竞争。如一些平台经济企业凭借在电子商务或社交领域的影响,排斥同业机构提供服务,剥夺用户自由选择权,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另一方面,平台经济也存在垄断信息资源的风险。部分平台企业具备金融基础设施特征,垄断海量的资金流、信息流等,大量业务通过网络处理,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存在隐患,一旦发生外部攻击或操作失误,极易产生信息泄露等问题,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部分平台经济企业合规意识淡薄,未经客户授权,以默认勾选、“概括授权”等方式,违规获取大量用户行为数据;数据产权和使用权不清晰,部分数据被非法提供给第三方或用于大数据营销,用户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受到损害。
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违规掌握大量用户和数据,也对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构成威胁。部分平台经济企业,以资本为纽带盲目跨界扩张、追求大而全的发展模式,部分企业违规进入金融业,形成集支付、信贷、基金、保险、证券等为一体的金融控股公司,部分业务和机构游离在法律和监管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
业内专家认为,应及时制定、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为平台经济反垄断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认为,数字时代竞争的核心已经不是单纯的相关商品市场、地域市场和土地或者是劳动力,更看重的是数据这一生产要素。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体系上对数据价值方面的市场行为作出系统性规定。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应明确数据产权归属、收集处理、信息安全等基本问题。同时,在金融、电子商务等领域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的具体要求。
此前,《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方面做了规定,但专家认为,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较为特殊,如何界定“相关市场”难度很大,相关概念需要统一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