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5日讯(记者郭静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近日公布,并将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8月25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条例》有关情况,回应社会关切。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熊茂平介绍,从2013年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提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8年多来,市场监管部门着力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深化改革,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到规范市场秩序,从便捷准入到便捷退出,改革也从单一部门拓展到多部门综合,商事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目前,我国登记在册的市场主体由2012年的5500万户增长到1.45亿户,增长近1.6倍,市场主体的活跃度持续稳定在70%左右。今年上半年,全国新设市场主体1394.5万户,基本恢复到疫情前水平。
“通过理清‘证’‘照’功能关系、推动市场准入与退出双向便利、提升登记服务水平等一系列改革举措,不断释放改革红利,为市场主体松绑减负,厚植发展壮大的土壤。”熊茂平说,在放的同时,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信用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有力促进了营商环境优化,夯实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微观基础,形成了市场活力焕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
熊茂平表示,《条例》是在总结近年来商事制度改革的一些成熟做法基础上制定出台的,是我国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确立了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础性制度。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许新建介绍,《条例》除在登记方面更加宽松便捷外,还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各方面高度关注的市场主体“注销难”、虚假登记等突出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将商事制度改革的成果、成熟举措法律化,呈现出四大亮点。一是规定简易注销程序,简化了提交材料的要求和注销程序。二是增设“歇业”制度,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歇业,歇业最长期限不能超过3年。三是完善撤销虚假登记制度,《条例》规定了撤销虚假登记的条件、程序,并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四是坚持放管结合。在优化准入和退出程序的同时,《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明确监管要求,丰富监管手段,特别是引入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等制度,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
熊茂平表示,下一步,要强化市场主体登记和许可审批之间的衔接,方便许可部门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的经营情况,推动实现便捷准入和准营。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实时更新、权威可靠的电子证照库,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将所有电子证照信息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实现市场主体相关信息“最多报一次”。进一步理顺市场主体登记和行业监管的职责定位,压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空白。